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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软件企业认定过程中,关于软件收入认定口径的思考
一、甲公司业务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无人智能停车设备的公司,其实现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销售无人智能停车设备
该自动化设备中主要分为硬件及控制软件,硬件系本公司设计图纸,找供应商按照图纸OEM代工后,进行组装,控制软件为自主研发,硬件组装之后嵌入软件,测试后如果符合客户合同的约定,即可发货,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2020年甲公司智能停车设备收入为200万元,设备成本4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二)租赁无人智能停车设备
客户提供场地,甲公司负责安装无人智能停车设备,收取停车费之后,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假定比例是6:4,即甲公司收取60%,客户收取40%。
假定2020年某停车场一共收取停车费100万元,甲公司分得60万,60万元中软件收入是多少?

二、销售模式下,软件收入如何确认?
(一)专家初步反馈
由于合同发票均未分开,因此该部份收入全部不得作为软件收入。
以上案例中我们发现,甲公司对外销售的合同中,的确未明确停车智能设备中软件部分的销售额,且开具的销售发票也未将硬件、软件分行列明销售额。
(二)企业应对
停车智能设备作为一个整体的嵌入式自动化设备,虽然通过合同和开票均无法单独直接划分硬件收入和软件收入,但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相关规定,停车硬件设备的软件收入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机器设备销售额
(2)计算机、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对于甲公司而言,计算得出的2020年度嵌入式软件收入=200-40*(1+10%)=156万元。
更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点击《怎样计算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
后经充分沟通,专家认可了其计算过程及结果。

三、租赁模式下,软件收入如何确认?
(一)专家初步反馈
由于未见软件收入相关发票且合同约定不清晰,因此该部份收入不得作为软件收入。
(二)先来分析,甲公司分得是停车费还是服务费?
表面上看,该停车场收取100万停车费,甲公司分得60万,也应该全部是停车费,因此这个60万统统不得作为软件收入。
果真如此吗?
停车场不是甲公司的,凭什么甲公司可以分得60万,从本质来讲,这个60万应该是由于提供了无人智能停车设备所收取的租赁服务费。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60万是本质上是服务费,不是停车费。

(三)60万服务费中,多少是软件收入?

其实很简单,直接套用上面公式就可以了。
“对于甲公司而言,计算得出的2020年度嵌入式软件收入=200-40*(1+10%)=156万元”,从这段话中,可以得出,软件收入占总收入应该为78%。
因此,60万服务收入中,合理划分之后,60万*78%=46.8万归集为软件收入。

四、总体而言,2021年软件企业认定过程中,软件收入是重点
2020年关于软件企业新文件出来之后,软件收入口径是缩小了,详细口径大家可以阅读《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2021年最新口径》
因此各企业在举证软件收入时,务必详细描述其计算过程,同时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充分描述,以便专家更详细地阅读审计报告,以便准确地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定义。

五、参考政策文件如下
1、《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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