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业母机企业
(一)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二)先进工业母机产品主要包含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等, 主要包含:
1、金属切削机床;
2、铸造装备;
3、铸压装备;
4、焊接装备;
5、热表处理装备;
6、数控装置;
7、滚动功能部件(丝杠/导轨);
8、电主轴;
9、数控转台;
10、位置反馈元件(光栅尺/编码器)
11、摆角头
12、动力刀架刀库;
13、真空系统
以上13项均有相应的技术参数,详见财税[2023]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二、时间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三、增值税加抵
(一)加抵比例
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哪些情形不得加抵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以及劳务时,由于已经适用了出口退税,因此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当期加抵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的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五、清单管理
(一)企业判断自身符合条件,是不是可以直接享受;
不能直接享受,而是清单管理,由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如何列入清单
1、企业自行申请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省级工信部门。
2、省级工信部门初核推荐
省级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即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2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信部。
3、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最终清单
工信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4、最终清单查询
企业可于11月2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六、清单有效期内的后续管理
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信部门报告,省级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信部,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七、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及其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十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关于申报产品的成果鉴定报告或产品技术参数证明;
6、上一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0、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1、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的证明材料;
12、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
13、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
14、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1-8项为必须提供项。
八、研发费用、营业收入、总收入的理解的关键点
(一)是加计扣除口径,不是会计口径,也不是高企口径
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并且研发费用取的口径是公司全部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二)营业收入口径,是会计口径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收入总额口径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1、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这里面的“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应该理解为什么口径?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结合这段话来看,应该是会计口径,即“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这里面的“企业收入总额”,又是什么口径?
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这段话应该是针对企业规模的,要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因此从立法意图上来看不应该包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偶发金额,因此取“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较为准确,具体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参考文件:
1、财税[2023]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2、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欢迎参加10月26日本所举办的“一起说说增值税中那些疑点难点的事”现场分享会,诚邀企业前来参观听讲!具体报名可点击此链接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