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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应用场景

要知道为何会有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首先要了解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从字面理解就是对“增值”部分缴税,其计算原理是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款随着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其计算公式一般为: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为避免违背增值税计算原理的业务,从而产生了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


一、进项税转出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转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主要有:销售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劳务派谴、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建筑服务等。

简易计税通俗地讲就是没有按照正常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而是按照低税率计税,故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2、免征增值税项目

所谓免征增值税项目,就是销售时不缴纳销项税,按照增值税抵扣链条,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涉及多个行业和跨境应税行为。

对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

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购入货物或劳务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特别提醒,因自然灾害原因而发生的货物毁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故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二、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收上认为它实现了销售,应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简单理解就是:上一环节抵扣了进项税,到下一个环节时,必须确认销项税。

税务上常见的视同销售主要有: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意区分与进项税转出的情形)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适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免费样品出口(也有可能适用免税不退税,即进项税转出)、通过国际快递未取得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出口环节不免税(出口视同内销)。


三、容易混淆的情形

甲公司采购了几箱白酒,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甲公司而言,该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要分不同的情形:

情形1:用于年会或者公司内部聚餐,喝掉了

此时属于福利费,进项税转出。

情形2:用于公司商务宴请,喝掉了

此时属于业务招待费在的个人消费,进项税转出。

情形3:送给客户

此时虽然也属于业务招待费中礼品费用,但应该视同销售,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许多企业平时遇到类似白酒的进项税就全部选择不抵扣,如果属于情况1和2影响不大,如果属于情形3,此时进项税不抵扣的话,则就会导致多缴纳增值税,因此实务中要准确区分。


四、增值税纳税时点

某事务所给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100万,进场审计时间是2023年7月10日,现场结束出具审计报告时间为9月10日,以下几种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侯?

1、合同未约定收款时间

2、合同约定6月30日收40万,8月8日收55万、9月18日收5万

实际收款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3、合同约定6月30日收40万,8月8日收55万、9月18日收5万

实际收款时间

(1) 6月30日100万全部收到

(2) 8月8日100万全部收到

(3) 9月18日100万全部收到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研究一下,本订阅号下周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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