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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预收款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延续上篇文章,先来看案例

某事务所给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100万,进场审计时间是2023年7月10日,现场结束出具审计报告时间为9月10日,以下几种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1、合同未约定收款时间

2、合同约定6月30日收40万,8月8日收55万、9月18日收5万

实际收款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3、合同约定6月30日收40万,8月8日收55万、9月18日收5万

实际收款时间

(1) 6月30日100万全部收到

(2) 8月8日100万全部收到

(3) 9月18日100万全部收到


二、政策规定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发票开具时间、提供服务后的应收时间、提供服务后的实际收款时间,三者取早。


三、政策解析

1、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的先决条件是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除外),这意味着收到预收款在不开具发票的前提下,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这也体现了现行税法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目前仅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的三种情形

应税行为发生后,有三个时间点产生纳税义务,分别是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开具发票时点,孰先原则,哪个时间在前,即触发纳税义务。

3、何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即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没有约定,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准。

4、为什么纳税义务发生于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日期?

按税收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收款后取得了税收负担能力,产生纳税义务,这很好理解。但现实中收款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完全以收款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税收难以保证。取得索取款项凭据即拥有了请求付款的权力,将纳税义务前移至该日期,既能保障税收的及时入库,也能督促纳税人及时催收款项。

5、为什么先开具发票产生纳税义务?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机制,销售方开具发票后,购买方即取得了抵扣凭证。为避免税收征管上的脱节,即一边(指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一边(指购买方)却已经将该税款进行了抵扣,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当然,开具发票也应该发生在应税行为发生后,否则可能造成虚开发票。


四、回到案例

(一)合同未约定收款时间

在发票没有开具,也没有收到审计费的情况下(含部份收到),审计收费全额100万以现场结束并出具报告时间9月10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二)按合同约定收款

1、情形:合同约定6月30日收40万,8月8日收55万、9月18日收5万,实际收款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2、6月30日收40万为审计服务发生前的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

3、8月8日和9月18日收55万、5万为审计服务发生后的收款,两个日期以收到的款项产生纳税义务;

4、之前预收的40万应于进场审计时间即7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

5、以上条件为未开具发票,如果发票提前开具,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发票开具时间。

(三)未按合同约定收款,于6月30日收到全部价款

1、6月30日收到全部价款100万为审计服务发生前的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

2、该100万应该在进场审计时间即7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

3、以上条件均为未开具发票,如果发票提前开具,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发票开具时间。

(四)未按合同约定收款,于8月8日收到全部价款100万

1、7月10日第一笔应收40万,虽然没有收到,但根据规定,应该产生40万的纳税义务;

2、8月8日收到100万,扣除原来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40万,8月8日产生纳税义务60万;

3、与前两条一样,如果发票提前开具,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发票开具时间;

(五)未按合同约定收款,于9月18日收到全部价款100万

1、7月10日第一笔应收40万,虽然没有收到,但根据规定,应该产生40万的纳税义务;

2、8月8日收到55万,虽然没有收到,但根据规定,应该产生55万的纳税义务;

3、9月18日收到全部价款100万为审计服务发生后的收讫销售款项,扣除原来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95万,9月18日产生纳税义务5万;

4、与前面一样,要关注发票开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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