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本文以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为主,分析在实务操作中经常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直租、回租对应的税目
1、直租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税目,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13%或者9%(或者5%)
2、回租
回租业务则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即6%。
二、融资租赁直租
1、出租方融资租赁直租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的,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
2、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发票的开具与抵扣
上述有关销售额的规定,无论是否为试点单位,出租方均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试点单位:采取“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方式)。
“租赁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性融资租赁全额开票在实操过程中,金融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将每月收取的全部价款,按照设备款、对应的利息费用及其他价外费用分别开具发票,即便分开开具,价款、利息及其他价外费用,此时也应该按照“租赁服务”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形动产13%、不动产9%),承租方收到该专用发票后可进行抵扣。
三、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融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为销售额,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发票的开具与抵扣的规定
根据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
故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综上所述,不要见着是“利息”,马上就以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目前税法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承租方不得抵扣;其余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可以抵扣。
10月26日本所举办的“一起说说增值税中那些疑点难点的事”现场分享会活动内容主要如下:
一、如何理解准确的增值税纳税时点
二、预收账款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简易征收和公共进项税
三、价外费用
四、应税行为发生地、非营业活动
五、混合、兼营、混业
六、商业折扣、商业折让、现金折扣
七、哪些差额征收,可以全额开票?
八、售后回租增值税处理
九、增值税四流合一
十、刑事意义的虚开与税务意义的虚开有什么区别
具体报名可点击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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