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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增值税&所得税的前世今生

一、政策性的搬迁的概念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务中,一般我们建议被拆迁企业,直接与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沟通并据实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本次拆迁是否符合政策性条件。


二、政策性搬迁的三阶段

(一)政策性搬迁的前世今生—第一阶段(2012年10月1日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举例1:甲公司2010年9月1日签订搬迁协议,在2011年已完成搬迁清算,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200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1500万元(其中,重置资产1200万元,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300万元)。

税务处理:

1、搬迁所得为2000-1500=500万元。

2、重置资产1200万元的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时税前扣除。

(二)政策性搬迁的前世今生—第二阶段(过渡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举例2:乙公司2012年9月1日 签订搬迁协议,至2012年10月1日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2000万元,搬迁支出1500万元(其中,重置资产1200万元,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300万元)。

税务处理:

1、搬迁所得为2000-1500=500万元,产生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重置资产1200万元的计税基础为0元。

为什么是0元,根据上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购置花了1200万,剔除搬迁补偿收入1200万,因此计税基础为零。

(三)政策性搬迁的前世今生—第三阶段(2012年10月1日之后)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3:丙公司2012年10月3日签订搬迁协议,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收到搬迁收入2000万元,搬迁支出300万元,重置资产1200万元。

税务处理:

1、搬迁所得:2000-300=1700万元,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重置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并税前扣除。


三、政策性搬迁中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开始执行时间:2020年9月29日。

由于是免征增值税,如果此前该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应按财税〔2016〕36号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搬迁所得,由于取得时未抵扣进项税,因此搬迁时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情形。


四、关于搬迁开始年度的规定

由于文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税务主流判断标准是签了拆迁协议并且收到第一笔拆迁补偿款的年度为第一年,特殊情况需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五、关于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综上所述,并不是说只要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条件办理了政策性搬迁备案,都可以在第5年进行搬迁清算,而应当是哪年完成搬迁工作,哪年清算,最迟5年一定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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