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苏州甲公司在欧盟开拓市场,与欧盟当地代理商乙公司约定,凡在欧盟产生的销售额,按照12%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负责当地仓储、运输、催收货款、推广等服务,如果没有销售额,则不用支付费用,甲公司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
对此业务,在税务风险评估时,税务人员认为是这是佣金,只能按照销售额的5%税前扣除,其他需要纳税调增,对此,甲公司非常不理解,认为这里面不应该理解为佣金,属于市场推广费用,应该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二、佣金与手续费、推广费的区别
(一)佣金与手续费
1、相同点:都是为促成交易提供的服务性收入。
2、不同点
佣金收入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通常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双向收取,服务费金额往往是合同收入的一定比例,如直播带货,主播所在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商家收取佣金,没有销售额则不收费。
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手续费。
如果手续费收取比例与销售额或者销售量挂钩,则视同佣金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佣金与推广费
1、佣金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
2、推广费
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广告通常只是提供推广服务,与合同是否签订并无必然关系。
回到上述案例,由于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服务费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因此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角度来考虑,税务要求按照佣金处理并无不当。
当然了,甲公司可能会觉得比较吃亏,因为这里面有仓储、运输等费用,因此甲乙双方应该调整结算方法,将仓储、运输据实结算,其余费用可以与销售额挂钩,这样仓储、运输等费用就不受5%比例限制,据实扣除。
三、佣金的比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一般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保险企业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这里面不展开来讲。
(三)电信企业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四)房地产企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四、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三)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五)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五、问题汇总
(一)佣金能否支付给自己的员工?
答:不可以作为佣金支付,如果支付,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里的中间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因此,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销售提成,不属于佣金,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无需取得佣金发票入账。
(二)支付个人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吗?现金支付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三)一般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收入总额的5%,这里的5%是企业收入总额还是每一份合同的5%?
答:一般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是收入总额的5%,而应该是每一份服务协议或者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都不超过5%。
(四)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从溢价发行中扣除(账务处理为冲减资本公积),不能在损益中核算。
(五)某企业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土地一宗,用于自建厂房,土地价款为1亿元。竞拍成功后,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该公司支付土地拍卖拥金200万元并取得了合法票据。这200万元佣金该如何处理?
答:200万元的拍卖拥金属于购买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如果该企业将2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当期费用,是不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的。
(六)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2亿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
如果营销代理公司将销售佣金4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房产公司1.96亿元,房地产公司按照1.96亿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如果营销代理公司将销售佣金4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房产公司1.96亿元,房产公司按照1.96亿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是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营销代理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也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给代理公司,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合规票据,则房产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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