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只公告不通知债权人的不利法律后果
先看一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5年9月15日,梅斯公司全部两名股东杨某林、陈某兰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杨某林定向减资1000万元,梅斯公司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相应减少到1000万元;
(二)2015年10月16日,梅斯公司在苏州日报上对上述减资事宜进行了公告。但未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博达公司;
(三)博达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两名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梅斯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一中院二审均驳回博达公司诉请;
(五)博达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上海高院改判支持杨某林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博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某兰则应与减资股东杨某林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林、陈某兰是否应就梅斯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承担责任,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是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因此,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其次,由于梅斯公司不当减资,其清偿能力降低,对债权人博达公司的债权造成了实际损害,产生了与股东抽逃出资一样的法律后果。
综上,杨某林、陈某兰应在减资范围内对梅斯公司的债务向博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更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阅读《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公司法权威解读》
二、实务中,太多公司只公告未知债权人,却不通知已知债权人
在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在减资时,不少公司减资只在报纸上做了减资公告,没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那我们简单分析下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风险。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减资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含两层意思:
1、通知已知债权人;
2、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次,根据上述条文,我们认为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的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只公告未通知或只通知未公告都属于不当减资行为,而不当减资行为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
三、补充赔偿责任是指什么?
公司减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股东需要在不当减资的范围之内承担责任,比如说原来出资1000万,这次减资200万,没有通知债权人,原则上,承担的责任范围,就是这次减掉的200万。
四、哪些是已知债权人
1、银行借款或者开具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
2、对外担保、民间借贷等;
3、应付账款;
4、其他应付款;
5、预收账款;
6、欠职工的工资;
7、欠税务局的税款
以上等债务,公司平时就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负债,应行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总结一下,已知债权人是指所有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债权人,就是只要这个债权人最后能拿出来跟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或者说公司签过字,盖过章的,这个都算公司的已知债权人,这个认定会是非常宽泛的。
五、如何通知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公司会有邮件、微信、电话等通知,对此我们建议保留证据;
我们更建议在以上通知方式之外,再通过挂号信,以书面方式通知,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六、最后,我们提醒公司减资时候应注意:
1、公司减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走流程,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缺一不可。
2、减资的通知义务主体虽是公司,但减资股东对于公司的通知义务仍然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股东为了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尽量扩大通知债权人的范围,将公司减资事宜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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