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一、对于本年度还没有确认收入
此时发生发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二、本年原来已经确认收入并且已经结转成本
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三、合同约定退货条件的,以前年度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对销售退回不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销售退回采用未来适用法。简单理解,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退回率对可能退回部分确认了负债,如果退货率有误差,则只调整未来,不追溯过去。
案例:AB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以往的销售数据统计,年平均退货率为10%,2018年12月31日,销售商品含税价为117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成本8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1、结转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预计负债 10(100×10%) 根据年平均退货率为10%确认
主营业务收入 90(117-17-1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
应收退货成本 8(80×10%) 根据年平均退货率为10%确认
贷:库存商品 80
7天无理由退货满,假设2019年1月8日前,共支付退货金额8万元(含税金额)
则会计处理如下:
3、确认退回的金额
借:预计负债 6.84(8-1.16)
贷:银行存款 8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 [8÷(1+17%)×17%]
4、调整2018年底多预计的退货金额
借:预计负债 3.16(10-6.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6
5、确认退货成本、冲减第2个分录合同资产
借:库存商品 5.47(80÷100×6.84)
主营业务成本 2.53(8-5.47)
贷:应收退货成本 8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适用未来适用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因此,如企业在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四、合同没有约定退货条件的,以前年度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如果已经发生,首先要看一下,是否为以前年度收入确认不谨慎等原因
如果是确认收入不谨慎,或者是确认收入错误,则应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二)如果以前年度收入确认是正确的,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原则
1、如果退货发生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2、如果退货发生在审计报告日之后,则冲减2023年收入与成本。
例:甲公司2022年根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管理层认为根据以前的惯例,不存在退货的情况,因此2022年财务报表确认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
2023年10月,客户(由于客户转型,购买的产品过剩)跟被审计单位达成退货协议,货物于2023年11月退货800万元,因为被审计单位为了跟客户未来的长期合作达成的退货协议,货物收回可以再次出售,2022年审计报告已经于2023年5月份出具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则2023年11月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退回金额
借:应收账款 -9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2)确认退回货物
借:库存商品 48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80
注意:如果2022年收入确认的依据充分(假如收入确认标准,退货率估计没问题),发生在审计报告日之后的,按常规的处理直接冲2023年收入;但涉及到IPO申报、上市公司等,由于收入是监管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销售退回还是会被要求企业调整2022年报表以降低错报风险,因为2022年据以确认收入取得的依据,在退货事实面前很难自证,同时客户的退货理由,很容易把前面的假如否定掉。
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所得税收入当初是在哪一年确认的,均应冲减销货退回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处理可能不一致。
六、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中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推出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已开具专票的销售退回,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退回,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其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税务机关认证。
企业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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