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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去境外提供服务,不同类型服务增值税处理截然不同
一、增值税征管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务及其适用文件
(一)应税劳务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应税服务
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
适用财税2016年36号文及其系列文件

二、应税劳务“在境内”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三、在境外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相关规定
中国甲企业给国外乙企业提供维修机器的服务,安排人员去国外维修,即发生地在国外,此时国内企业开票给国外收款,是否属于中国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个很容易判断,该业务不属于“在境内”,即甲企业就此经济行为,在中国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四、如果提供的应税服务,会怎么样?
中国甲企业给国外乙企业提供咨询的服务,安排人员去国外提供咨询,即发生地在国外,此时国内企业开票给国外收款,是否属于中国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大家会不会觉得,“中国甲企业帮国外乙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发生地在国外”,也与应税劳务一样,不属于“在境内”?

五、36号文说的“在境内”是指什么
1、36号附件1,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家发现没有,36号文说的“在境内”与应税劳务的“在境内”,其实是不一样的。
再来分析,“中国甲企业给国外乙企业提供培训的服务,安排人员去国外咨询服务”,由于其销售方在境内,因此其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六、哪些行为在应税服务中,被非常明确地界定为“不在境内”
财税2016年36号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综上所述
1、中国甲企业为国外乙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安排人员去国外提供,由于不属于“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因此甲企业无须就此行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中国甲企业为国外乙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同样也是安排人员去国外提供,由于服务的销售方在境内,因此其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甲企业应该就此行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是不是甲公司一定会缴纳增值税了?其实也不一定,这里面还有可能涉及免税、零税率,下周我们会写篇文章继续讲,增值税中不征税、免税、零税率的区别。

因此,中国企业在给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时,要准确区分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因为这两者增值税处理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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