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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给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是否一定会缴纳增值税?
如《境内企业去境外提供服务,不同类型服务增值税处理截然不同》文中所分析,境内企业给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是属于36号的“在境内”,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应税劳务不一样(应税劳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
我们再继续分析,境内企业给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确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否一定会缴纳增值税?
其实还可以再细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适用零税率;二是免税;三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情形:适用零税率的情形

一、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一)都是不用缴纳增值税,即销项税为零;
(二)适用零税率时,其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三)适用免税情形时,其对应的下列进项税需要转出
1、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2、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应税及免税项目时,则不需要转出,可以全部抵扣。

二、适用零税率的情形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三、如何理解“完全在境外消费”
这个比较复杂,36号文只写了简单的两句话,有机会我们会单独写一篇文章来阐述其概念及内涵,再举一些例子,以便大家理解。

四、零税率时,如何办理增值税出口退税
具体也会细化几个类型,有时间我们也会单独写一篇文章来分析。

第二种情形:适用免税的情形

一、适用免税的情形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也列举了许多适用免税情形的,大家遇到实务问题时,可以打开文件研究对照一下。

特殊情形:可能适用零税率,也可能适用免税的情形

一、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有资质的适用零税率,否则适用免税

二、程租服务
1、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零税率可以放弃,适用免税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三种情形: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除零税率及适用免税情形之外,境内企业给境外提供的其他应税服务,均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形,其实2016年29号公告中也有列举的,虽然销售对象是境外的企业,但是涉及到的比如说不动产,咨询,和境内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关联的都需要征税的。
属于不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比如给境外单位提供的房产买卖中介服务,房产如果在境内的,那就要征税!

参考文件:
1、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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