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行为
苏州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目前已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2023年度除了取得投资
项目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外,还取得了一笔政府补贴收入,请问上述政府补贴收入如何申报个人合伙人
的个税?
按经营所得?还是也可以按照单一基金投资所得申报个税?
二、哪些私募基金可以享受单一核算?
(一)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哪些属于财税(2019)8号文中可以享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
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三、目前申报表的设置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纳税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提示:
被投资单位已备案单一基金核算方式,不能申报经营所得
,无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按现有填报规则,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核算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及年度汇缴办
理“经营所得”申报。
但对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其即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也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财税[2019]8号
文出台对单一基金核算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有明确的申报及收入计算口径的
规定,而对除这两项之外的所得并未提及如何处理。
我们理解,其他所得没有在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中进行规定,并不是说这税就不用申报缴纳了,单一基金
核算模式是特殊规定,那特殊规定之外的收入仍应适用原政策口径,即按经营所得计算口径计算所得后按先分后
税原则确认个人合伙人的年度所得。
四、是否可以不申报
有应税行为,并且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纳税义务,理应申报,但由于申报表的问题,无法申报,是
否可以不申报?
对合伙企业得到地方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对合伙企业而言属于经营所得,目前电子税务局系统设
定中合伙企业一旦选择按单一基金模式核算的就无法在年度所得中申报经营所得,目前除了电子税务局无法申报
外,至税局柜面手工申报也是同样系统设置原因无法进行手工申报的。
这显然是目前税务局系统设定的一个BUG,因此我们建议,对有其他所得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而言,理
应开放“经营所得”的申报通道。
目前没有申报通道,按征管法规定这显然就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税款,如果纳税人因无
法申报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可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果超过三年,税务机关可能就丧失了找个人合伙人要求补交税款的权利。
这个三年计算是从年度申报终止日3月31日开始计算的3年内,比如2023年的所得,应在2024年3月31日
前申报,如是税务机关责任,则可在2027年3月31日前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纳税人如何举证这是“税务机关责任”呢?
可以将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和申报界面截屏保存备查。
为了搞清楚苏州目前各区实务操作口径,我们安排了同事
去苏州各区税务柜台咨询,得到了以下两种主流应对措施。
五、园区税务目前的应对措施
园区认为,首先单一核算的私募基金取得的其他经营所得,还是具有纳税义务的。
实务操作流程为,先将单一核算备案取消,报好经营所得之后,再重新恢复备案,当场取消,当场恢复
。
这样既保证了经营所得的税款不会流失,也保证了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仍然可以享受单一核算的税收
优惠。
六、除园区之外的各区税务目前的应对措施
请示省局之外,省局认为,首先单一核算的私募基金取得的经营所得,也是具有纳税义务,因此要申报
。
系统里面不能报,怎么办了?后来省局想了一个办法,去大厅按其他经营所得申报,虽然很不方便但毕
竟还是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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