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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贸易行为可以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 |
生产型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适用“免抵退”,贸易企业出口外购货物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适用“免退”政策,一家企业只能选择“免抵退”或者“免退”中的一种。
但在许多情况下,根据经营需求,生产型企业也会发生一些外购货物之后,未经加工直接出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律不给退税,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如果能退,由于一家企业只能选择“免抵退”或者“免退”中的一种,生产型企业发生的贸易行为,也只能适用免抵税政策,没法适用退免税。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也可以适用“免抵退“政策。
情形一: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根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附件5所规定的企业,江苏省只有三家:
江苏省:24吴江市英诺时装有限公司、25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26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
列名生产企业是单独认定的,这些企业发生的外购货物,如果用于出口的,可以直接适用“免抵退”政策。
情形二、销售额5个亿企业的特殊规定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情形三、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对于1、2点很好理解,但第3点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客户,在此之前此客户必须有买过本企业自产货物,也就是“老客户”,只要历史上买过,买少许也是可以的。
情形四、生产企业外购货物是用于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许多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可能会有零配件报关出口用于售后维修,这种情况,政策给予了可以视同自产产品,适用“免抵退”的政策;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情形五、委托加工货物
对于委托加工,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企业为应对产能不足而发生的委外加工,业务模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模式:委托方负责提供技术及主要材料的购买,受托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生产,开加工费发票给委托方。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外部加工签订的合同必须是“委托加工合同”,而不是“采购合同”
——此时适用情形五,即委托加工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
第二种:委托方只提供技术,受托方负责采购材料及生产,开产成品发票给委托方。
请注意,此时不应该采用“情形五:委托加工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进行处理,而应该使用“情形三: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对于许多客户反映的,由于委托加工所产生的异地报关,如果被推送疑点,税务要求自查,实事求是讲清楚就可以,比如说苏州企业委托广州企业生产,加工好之后,不可能先把货拉到苏州再出口,肯定直接在广州直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情形六: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项第(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原文是这么写的:
(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从字面意思来看,只要是以上四种企业,其外购的所有货物均可以适用免抵退政策。
但结合已经作废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来看,其适用范围会小些,希望对出口退税有所研究的朋友可以详细阅读《哪些“贸易企业”出口产品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里面做了一些初步探讨。
但我们仍然建议企业,如果想适用情形六的政策,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因为不同税务机关对执行口径理解是有所偏差的。
情形七:视同自产货物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2]39号附件4同时还规定,以下外购货物也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除以上情形外,生产企业外购货物之后直接用于出口,均不能享受出口退增值税,增值税处理应该选择适用“免销项税&进项税转出进成本”或者“直接视同内销”的处理方式。
有出口报关单信息,货物报关离境或者入区,可以申请免税,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否则,视同内销征税,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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