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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四项特定不得抵扣情形如何抵扣

一、四种特定情形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简易计税

2、免征增值税

3、集体福利

4、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通常情况下,如材料、费用等,用于以上四种情形,进项税不得抵扣。

比如说材料、费用等,如果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及四种特定情形,其进项税需要按照收入占比部份转出,只能部份抵扣。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强调专用于;

比如说机器设备,如果同时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上述四种情形,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并且文件没有要求主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主要用于以上四种情形,较少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三、租金的特殊规定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这个文件没有提及无形资产,因此我们认为,无形资产的租金,如果同时用于应税+以上四种情形的,只能按照收入占比抵扣。


四、租金有了明确规定,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1、纳税人询问

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2、本事务所理解

目前租金是有明文规定的,并且只限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金;

无形资产的租金也没有特别约定。

因此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没有特殊规定,如果用于同时用于应税和四项特定情形,还是按照收入占比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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