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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和附注,是否需要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应用指南第54条及55条:
由于审计意见是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并且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所以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证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经编制完成,并且管理层已认可其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结论
财务报表需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才可对外报出。法律法规明确了负责确定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经编制完成的个人或机构(如董事会),并规定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签署审计报告前获取财务报表已得到批准的证据

那么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如何确信在审计报告日前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由被审计单位加盖公章、相关责任人签名并盖章的做法,是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已经认可其对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的直接表现形式。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为了确信在审计报告日前,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和附注,是需要被审计单位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值此新春佳节,感谢大家在过去一年里对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的支持与厚爱,未来,苏州万隆将不忘初心,继续与您携手并进,祝大家新春快乐、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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