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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下法人合伙人会计处理&税收难点浅析

一、有限合伙企业成为私募基金主流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有效利用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内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只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

所得税直接由其合伙人缴纳。

(二)“先分后税”原则

1、如果合伙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则留在本合伙企业,用于未来自身弥补,形成未来五年的可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给其合伙人;

2、如果合伙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先弥补自身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如果仍然是正数的,再分配给各合伙人,此时需要再细分为三种情况:

(1)合伙人是个人的,直接缴税,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个人将所有经营所得合并纳税

(2)合伙人是公司的,并入其自身的应纳税所得税,注意,不是增加利润总额。

(3)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由于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要继续将分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向上分配给其合伙人。


三、目前公司作为合伙企业LP的税收困境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常会看到公司存在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情况,由于合伙企业采取的“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根据分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各自计算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也就意味着公司有可能在没有取得利润分配时,就已经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对于法人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成为了一大难点。一方面是由于公司无法取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公司不能理解,公司明明还没有收到分配款,怎么还要先向税务局缴税。


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容易错误理解的两种情形

(一)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后才需要缴税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很多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会存在这样的误解:只要合伙企业账面上的利润未进行实际分配,法人投资者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们前面分析,只要合伙企业纳税年度内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其是否实际向各合伙人进行了利润分配,税收上均已产生所得,各合伙人需按税收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

当合伙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做出利润分配时,法人投资者无需就该笔金额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如前所述,被投资合伙企业如果纳税年度内发生亏损的,合伙企业的亏损是不能抵减投资方的盈利。

对于同时投资多个合伙企业的,其中一个被投资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也不能抵减其他合伙企业的盈利。

(二)投资本金未收回前,不需要纳税(“先本后利”)

即使合伙协议约定“先本后利”,但也只是双方约定,并不能对抗税法,即税收上并无“冲本”规则。


五、公司在收到基金项目退出款的会计处理

2018年甲公司出资5000万,占乙有限合伙私募基金10%的份额,乙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共募集资金5个亿,在2020年之前一共投了25个项目,其中在2018年投资了丙公司4000万元,持有8%股比。

按照会计准则,甲公司对乙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投资,应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023年由于丙公司上市无望,乙基金与丙公司协商后,以年化8%退出,即收回金额一共4000*(1+8%*5)=5600万元。

根据私募基金行业惯例,乙基金按照10%占比,退回给甲公司560万元,此行业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预分配行为。

现阶段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计入其他应付款

预分配时,由于现行会计准则没有明文规定,甲公司计入了其他应付款,但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一是因为一年之内不需要支付,不是流动负债;二是实际上一部份本金一部份利益。

(二)其他非流动负债

因此有一部分私募基金,认为应该将其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退回合伙本金及预分配收益。

(三)冲减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也有一些企业研究,在现行会计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怎么会计处理才能会计报表更公允。

分析下,就会发现,甲公司在收到基金退出项目款,实际上包含本金400万、利润160万,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本金的金额400万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备抵类项目,利润160万由于没有分红的合伙人决议,根据会计谨慎原则,因此仍然放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

六、私募基金在支付基金退还项目款的会计处理

上述案例中,乙基金在支付560万元时如何会计处理,目前也有三种观点:

(一)列入其他应收款

这样有两处瑕疵:

1、此时容易被税务纳税调增,认为是无偿借款,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苏州有许多这样的被税务稽查案例。

2、在一年之内根本不能收回,因此不是流动资产,不属于其他应收款的定义。

(二)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退回合伙本金及收益

(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作为所有者权益类的备抵类科目

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设以下几个项目:

1、合伙人缴入资本(实收资本)

2、向合伙人分配(不分本金和收益)

——这是新增的,达到把“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退回合伙本金及收益”在资产负债中重分类到所有者权益备抵类项目。

3、归属于合伙人的净资产变动(相当于未分配利润)


欢迎参加以下两场研讨会:1、11月21日下周四《税务严监管下,合伙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税收风险解析》

报名链接:创业百宝箱|税务严监管下,合伙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税收风险解析,具体可点击下述阅读原文或图片扫码。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下法人合伙人会计处理&税收难点浅析

2、专题研讨会

本事务所将于11月中下旬(时间地址另行通知)召开合伙制私募基金会计处理及税收风险应对专项研讨会,邀请苏州大学教授、全国税收专家及其他相关专家,会场可容纳30人,尚有10名位置,欢迎向联系本所工作人员报名,报名者需为对私募行业税收有一定理解的专业人员,并且需要详细阅读以下文章:

1、为什么合伙企业每年需计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给合伙人

2、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3、合伙企业多层嵌套,其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如何规定?“应税所得”如何“穿透”?

4、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税务是否有权核定转让收入?

5、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是否会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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