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2024年10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200万,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为800万。
自然人甲认缴200万,占比20%,实缴200万;
自然人乙认缴800万,占比80%,实缴0元。
章程约定按照注册资本占比来享有利润分配权。
现在自然人甲拟将其持有的股权均转让给乙,双方谈好定价200万元,此时需缴纳股权转让的个税吗?
二、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须缴纳个税,理由如下:
税务机关用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占比来核定转让收入,即800*20%=160万,核定转让收入160万低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载明收入200万,因此税务认可转让收入为200万。
自然人甲的出资成本是200万。
因此没有所得,无须缴纳个税。
三、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缴纳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合计等于600万,公司累计增值600万;
600万*转让比例*税率=600*20%*20%=24万;
四、本事务所意见
从合理性角度,毫无疑问第二种观点更为准确。
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多少?我们把净资产分为两块:
1、实收资本200万
由于实收资本200万全部是甲实缴的,因此在实收资本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金额是200万。
2、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
由于章程约定是按照注册资本享有分红权,因此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这部份600万的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享有20%,即对应的金额是120万。
按照2014年67号公告来理解,税务核定的净资产应该是200+120=320万,大于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收入200万,两者取高;同时自然人甲股权的成本为200万。
所得=税务核定收入-成本=320-200=120万;
个税=120*20%=24万
五、如果章程约定按照实收资本占比享有分红权,此时个税应该是多少?
此时,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多少?同样我们把净资产分为两块:
1、实收资本200万
由于实收资本200万全部是甲实缴的,因此在实收资本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金额是200万。
2、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
如果章程约定是按照实收资本享有分红权,因此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这部份600万的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享有100%,即对应的金额是600万。
按照2014年67号公告来理解,税务核定的净资产应该是200+600=800万,大于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收入200万,两者取高;同时自然人甲股权的成本为200万。
所得=税务核定收入-成本=800-200=600万;
个税=600*20%=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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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前置的法律依据
2、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3、哪些情形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4、收入如何核定
5、价格偏低不予核定的正当理由
6、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7、未出资到位时,收入及成本如何认定
8、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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