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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已认缴未出资情形时,股权转让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一、案例分析

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2024年10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200万,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为800万。

自然人甲认缴200万,占比20%,实缴200万;

自然人乙认缴800万,占比80%,实缴0元。

章程约定按照注册资本占比来享有利润分配权。

现在自然人甲拟将其持有的股权均转让给乙,双方谈好定价200万元,此时需缴纳股权转让的个税吗?


二、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须缴纳个税,理由如下:

税务机关用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占比来核定转让收入,即800*20%=160万,核定转让收入160万低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载明收入200万,因此税务认可转让收入为200万。

自然人甲的出资成本是200万。

因此没有所得,无须缴纳个税。


三、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缴纳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合计等于600万,公司累计增值600万;

600万*转让比例*税率=600*20%*20%=24万;


四、本事务所意见

从合理性角度,毫无疑问第二种观点更为准确。

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多少?我们把净资产分为两块:

1、实收资本200万

由于实收资本200万全部是甲实缴的,因此在实收资本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金额是200万。

2、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

由于章程约定是按照注册资本享有分红权,因此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这部份600万的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享有20%,即对应的金额是120万。

按照2014年67号公告来理解,税务核定的净资产应该是200+120=320万,大于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收入200万,两者取高;同时自然人甲股权的成本为200万。

所得=税务核定收入-成本=320-200=120万;

个税=120*20%=24万


五、如果章程约定按照实收资本占比享有分红权,此时个税应该是多少?

此时,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多少?同样我们把净资产分为两块:

1、实收资本200万

由于实收资本200万全部是甲实缴的,因此在实收资本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对应的金额是200万。

2、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

如果章程约定是按照实收资本享有分红权,因此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0+资产评估增值0,这部份600万的净资产中,自然人甲股权享有100%,即对应的金额是600万。

按照2014年67号公告来理解,税务核定的净资产应该是200+600=800万,大于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收入200万,两者取高;同时自然人甲股权的成本为200万。

所得=税务核定收入-成本=800-200=600万;

个税=600*20%=120万


欢迎大家参加2024年11月28日(周四) 14:00-16:0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专题讲座》,活动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税务前置的法律依据

2、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3、哪些情形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4、收入如何核定

5、价格偏低不予核定的正当理由

6、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7、未出资到位时,收入及成本如何认定

8、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报名链接可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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