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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人才拨款,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计算高品占比的总收入中剔除

一、领军人才拨款类型

目前领军人才拨款主要分为:创业启动资金、产业化成长奖励、项目补贴等。具体而言:

(一)创业启动资金

根据不同类型的领军人才项目,资助金额不等,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一般会在领军合同中列示资金支出预算,需要进行中期检查、终期验收。

(二)产业化成长奖励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企业,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给予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连续三年按企业销售额(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百分比给予成长奖励。该部分拨款属于奖励性质。

(三)项目补贴

根据不同领军项目需求,一般存在贷款贴息补贴、研发用房补贴、平台使用补贴等,该部分资金属于补助性质,类似于研发后补助。


二、总收入文件规定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为: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对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说明: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请注意,是企业所得税口径,不是会计口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具体总收入计算口径可以阅读《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时的总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三、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一)不征税收入的定义

财税[2011]70号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条件简单来说,就是1+3

1就是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拨付;

3是具体的3个条件


四、在满足县级以上条件下,是否不征税收入的其他三个条件

(一)创业启动资金

要求企业提供资料,逐项判断其是否符合对应条件,一般来说是符合的。

(二)产业化成长奖励、项目补贴

是后补助,不限定用途,不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五、如果创业启动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之后,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从总收入中扣除?

不行。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之后,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

在下面这张表里面申报。

领军人才拨款,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计算高品占比的总收入中剔除

因此,在判断领军人才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之后,必须在收到拨款的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来申报,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


六、将领军人才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是否合算?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

1、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如果将其用于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领军人才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其实是多交税的,企业应该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之后,再做决定。

《为高企认定,将财政拨款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到底合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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