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为零的货物出口,是否都需要视同内销缴纳13%的销项税金?
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判定:
1、出口免税,即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免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1)生产企业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增值税;(2)外贸企业纳税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2、出口征税,即适用不免税不退税政策,出口按内销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以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但可以抵扣以前环节的进项税。
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如何判定属于哪种情况?
可以通过查看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确认。
具体操作方法,企业可进入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据说明显示:特殊商品标识为“1”,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特殊商品标识为“2”,是免税。
如果是保税货物直接出口的货物,当出口退税率为零时,该怎么处理呢?
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进料加工直接出口的货物100万元,退税率为零,“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上述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为60万元,此时,需要缴纳销项:(100-60)/(1+13%)*13%=4.60万元。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如何在免税和征税两种模式下切换(以实现税务筹划)?
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进料加工直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零时,多数企业会重构交易模式,将进料加工模式改为来料加工模式,此时,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为“免税但不退税”,即,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金转出即可。多数情况下,此模式的税负,比进料加工直接出口的税负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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