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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股东转让中国境内公司所得税纳税地点及成本汇率折算分析

一、股东是外籍个人时的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假设外籍股东美国某自然人2021年以100万美元购入苏州公司B的股权,2024年以150万美元转让给无锡C公司,购入时汇率为6.5,转让时汇率为6.8。

此时纳税地点在苏州。


二、股东是境外公司的纳税地点

(一)如果受让方是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在中国境内存在扣缴义务人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假设外籍股东美国A公司2021年以100万美元购入苏州公司B的股权,2024年以150万美元转让给无锡C公司,购入时汇率为6.5,转让时汇率为6.8。

此时纳税地点在无锡。

(二)如果此时受让方是某个人,或者是一家法国公司,此时在中国境内不存在扣缴义务人时,纳税地点在苏州。

因此转让方身份不同,会导致纳税地点的不同。


三、关于股权计税基础采用汇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五条: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计税基础当初取得时如果是外币的,未来转让时,在将股权计税基础从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是按照现在汇率,而不是取得股权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四、三种情形采用不同的外币汇率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外籍股东系公司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涉及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过程如下:

(一)收入折算

150万美元 × 6.8 = 1020万元人民币

(二)成本折算

100万美元 × 6.8 = 680万元人民币

(三)应纳税所得额

1020万元 - 680万元 = 340万元人民币

(四)应纳税额

340万元 × 10% = 34万元人民币

适用税率10%,根据税收协定或安排可能有所不同。


六、转让方为自然人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这里面只提及了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以上案例如果转让方外籍自然人股东的,所得50万美元*6.8=34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针对收入和成本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应该按照什么汇率进行折算。

假设外籍股东A自然人以100万美元购入境内公司B的股权,后以1020万元人民币转让,购入时汇率为6.5,转让时汇率为6.8。

此时,成本按照6.5计算,还是6.8计算,将直接影响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目前苏州税务部门还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即按照6.8计算。


七、税收协定

外籍股东所在国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可能享受优惠税率或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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