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
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情形之一,具体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业务的投资。
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是基于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等具有重大影响。
(二)其余股权投资,不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除上述外,通常通过以下三个科目进行核算: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一般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其不涉及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
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是指企业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持有以交易为目的股权投资。
其未来产生的投资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表。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指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这类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持有、不以短期交易为目的的特点。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可按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成本:指企业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这部分成本反映了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投入。
(2)公允价值变动: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市场因素等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需要在每个会计期末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将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内容分别如下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采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内容分别如下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2、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4、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八、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具体核算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解释说明及案例】
(1)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即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
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比如,某投资企业于2007年1月1日取得对联营企业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被投资单位2007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为500万元,其中被投资单位当期利润表中已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60万元,按照取得投资时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折旧费用为12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计算确定的投资收益应为150(500×30%)万元。按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440(500-60)万元,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应为132(440×30%)万元。
(2)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等原因。
5、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九、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十、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