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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存在公司制合伙人时,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案例

A合伙企业成立于2023年,其有两个合伙人,分别为甲公司和乙公司。

A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出资额也是100万,其中甲公司70万认缴70%,乙公司出资30万认缴30%


二、假设2023年利润总额是负数,纳税调整后为正数

假设2023年利润总额是-50万元,其中计提了70万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所得税纳税调增事项是70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甲公司应该分得应纳税所得额=20*70%14万;

乙公司应该分得应纳税所得额=20*30%6万;

A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做所得税汇缴相关事项,但应该将2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合伙人,其中甲公司应该将分得的14万应纳税所得额在甲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调增;乙公司应该将分得的6万应纳税所得额在乙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调增。

具体纳税调整,是在甲乙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增。

实务中,绝大多数的公司合伙人都没有收到A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并按照占比进行分配的书面通知,因此未将其应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三、假设2023年利润总额是负数,纳税调整后还是负数

假设2023年利润总额是-100万元,其中计提了70万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调增事项是70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当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得分配其合伙人,而是应该留在合伙企业本身,可以用来弥补未来五年的盈利。

根据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由于合伙人全部是公司,因此无需申报经营所得,因此这块可弥补的亏损信息无法在税务系统中填写。


四、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

假设2023年利润总额是-100万元,其中计提了70万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调增事项是70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2024年利润总额是100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20万,此时不应直接将120万按照73比例分配给甲公司和乙公司,而应该首先弥补前五年可以弥补的亏损。

但前五年的亏损,税务系统中是查询不到的。

实务中,给合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五、如何解决以上问题

我们建议所有的合伙企业,每年都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并且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各合伙人。

这应该是目前最有效的规避合伙企业本身以及各公司合伙人税务风险的方法。

详细分析可见《为什么合伙企业每年需计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给合伙人


六、如果既有自然人合伙人,也有公司合伙人

操作与上述流程是一样的,只是一部份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一部分应纳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公司合伙人。


七、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八、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汇缴和企业所得税汇缴存在哪些差异?

虽然说大同小异,但毕竟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请大家详细阅读这篇文章《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汇缴和企业所得税汇缴存在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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