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外籍高管篇
来源:重庆税务公众号
一、我是外籍个人,在中国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我的收入来源地如何确认?
答:对于担任中国居民企业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中国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上述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我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管人员在中国无住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收入额?
答:根据中国的税法,无住所个人既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收入额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
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情况一: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部份:普通外籍人员篇
来源:大连税务公众号
一、你好,我是英国人,最近看到我单位的同事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请问我是否也需要办理呢?
答:您好,外籍个人如果属于居民个人,应对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如果属于非居民个人,则无需办理。
二、那怎么判断自己是否是居民个人呢?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三、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去年在中国境内住了大半年,已经累积满183天了,属于居民个人,需要进行汇算。请问我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呢?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所以,您应该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4年汇算。
四、那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办理汇算呢?
办理汇算的方式有三种:
1)自行办理
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
居民个人若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3)委托办理
居民个人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五、请问办理汇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您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您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留存或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
如果在个税年度汇算中需要补税,请您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6月30日前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部份:相关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关于更全面的外籍人员个税知识的分析,可以阅读《新个税法实施后外籍人员个税简析》
《外籍员工由于新冠疫情没来大陆境内办公,其个税应该如何申报?》这篇文章对大家理解外籍人员个税政策,也有一定的帮助。
广州市税务局编写了《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百问百答》,大家可以点击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