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我们的团队 我们的服务 本所资讯 我们的客户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Service  
    本所资讯
    会计知识
    政策法规
+ 联系我们 Contactus Us  
事务所地址:
苏州市阊胥路450号金盈商楼6楼
业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郭龙华 TEL:13451518952
办公室主任及联系电话:
柯芳芳 TEL:18550276033
总机:0512-65317780
本所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本所资讯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25年最新口径

一、集成电路企业分类涉及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建议先与企业沟通,请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其属于哪类集成电路企业

(一)国发〔2020〕8号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九条附则

第三十八款: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将集成电路企业分为以下几类:

1、生产企业

2、其他企业

1)设计企业

2)封装企业

3)测试企业

——在后面制订文件明确哪些条件时,测试类是与封装的条件是一样的。

4)装备企业

5)材料企业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的“符合条件”,以及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者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

1)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没有争议;

2)集成电路项目

对于一家公司既有集成电路项目,同时也有其他项目的,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可弥补亏损结转年限变为10年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相关条件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三、集成电路其他企业“符合条件”,以及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集成电路其他企业的“符合条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进行了明确,分为以下4种明确相关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条件

2、集成电路装备企业的条件

3、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的条件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条件

具体是哪些条件,大家可以详细看原文《四部门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二)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主要条件为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

2、研发人员占比;

3、相关营业收入占比;

4、研发费用占比。

四类企业的具体不太一样,大家务必认真看原文。

(三)研发费用取加计扣除口径,不是高新口径,也不是会计口径

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既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含集成电路其他企业,条件2023年第44号公告有相关规定,大约条件如下: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清单制;

(二)普通的设计企业,也就说不是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能享受120%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适用转请核查方式,判断是否可以享受。


五、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的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15%增值税加抵的,全部采取清单管理,详细条件和申请流程可以参考《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抵2024年抵减条件及备案流程》。

每年增值税的通知是9月份发,如2024年度文件《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分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

以上如企业所得税优惠,还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以及缩短折旧年限、培训费用据实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均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方可享受

(一)清单管理方式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者项目;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4月中上旬左右(以当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为准)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省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接收单位。

清单正常是每年3月份发文件,在4月中下旬提前重新提交申请,比如:

2024年的通知《五部门明确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2025年的通知《五部门: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二)转请核查方式

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七、如何转请核查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二)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

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转核查的办理程序和时间

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第一批)、6月15日前(第二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省级税务部门每年于3月20日前(第一批)、6月20日前(第二批)将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都会发布相关通知,如2025苏财税〔2025〕4号


八、在提交重新申请,或者转核查后,结果未出来之前的期间,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发改高技〔2025385号的规定

(一)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5年需重新申报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3月31日至4月18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十、文件依据

1、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23〕17号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2023年第4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6、发改高技〔2024〕3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8、发改高技〔2025〕3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微信关注“万隆深度财税”
掌握更多财税知识
 
业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郭龙华 TEL:13451518952 办公室主任及联系电话:柯芳芳 TEL:18550276033 总机:0512-65317780
事务所地址:苏州市阊胥路450号金盈商楼6楼 Copyright ©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30487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