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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关于股权激励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知识点

一、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会计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详细的分析,见《会计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一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在行权年度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权年度就是所有权完整的年度,也是股权激励个税的纳税义务年度;

(三)对于期权来说是行权,对于限制性股权来说是解禁,从本质上讲都是激励对象对股权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时点

(四)所谓“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时点”,是指激励对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要求低价收回股权,即使发生意外,家人仍然有继承权。

比如按照估值的80%收回是考虑流动性,不算低价收回股权,应该算“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时点”,因此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与计算个税的应税收入基本是一样的,非上市公司按照净资产与取得成本的差额,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时收盘价与取得成本的差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与会计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无关,与计算个税的应税收入基本一样(限制性股票有一定的差异)。


二、上市公司对异地子公司的股权激励

比如:苏州某上市母公司对镇江子公司的员工,用母公司的股票进行股权激励,请问个税缴纳地点在苏州还是镇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苏州还是镇江?

苏州目前政策基本上认可在个税缴纳地点在镇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镇江

北京税务局原来也过类似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1月11日)问:

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递延时间从12个月变为36个月,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只是缓缴,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本身没有发生变化。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当年。

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递延时间从12个月变为36个月,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


四、境外上市母公司股票对苏州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苏州ABC公司某员工,于202410月20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股票1000股,当天收盘价为10元每股,取得成本为9元每股。2025520号全部卖出,当时股票为12元每股。

每股所得3元,要分为两种性质,10-9=1元为股权激励所得,这块公司要代扣代缴个税,并且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税前扣除;12-10=2元为财产转让所得,公司不扣缴,个税人自行于次年即20266月30日之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两块所得的详细税收处理《用境外上市母公司股票对苏州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时税务及外汇处理


五、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

不同的税务机关对此回答不太一样,实际上,大家从非货币性所得角度更容易理解一些,毕竟官方文件已经讲的很明确了,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某员工以7折优惠购买住房,住房市场价300万,该员工可以以210万购买房,此时90万如何定性?有些税务部门可能将其界定为购房员工的非货币性工资薪金的所得。

为什么现阶段税务对这块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力度不强?强制要求购房员工将90万差价按照非货币性工资薪金并入工资缴纳了个税,该购房员工持有房产的成本就应该是300万,但实务中未来出售时,税务还是只看其取得的购房发票即只认210万,这样不太合理;另外,征收起来的确也有点难度,因为30%的优惠,也有税务机关将其界定为普通的商业折扣。

如果购房员工按照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90万并入工资薪金将交了个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0万的费用。

同理,在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时,只要员工按照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含股权激励所得特殊个税计算方式)交了个税,则企业所得税也应该让扣。

当然了,实务中有限合伙企业即使将90万按照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交了个税,合伙企业持有标的公司的计税成本仍然保持不变,在未来转让时,这块差额实际上既缴纳了工资薪金,也会作为经营所得缴纳5-35%,会导致事实上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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