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预提费用(含已经进成本费用的应付暂估款)在2024年度税前扣除了,在2025年5月31日之后取得发票,假设在2025年6月1日-8月1日之间,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
(一)2021年之前一直没提滞纳金,实务中也不怎么征收,因为征收依据不充分。
(二)2023年江苏省税务局召开2022年企业所得税会议时,提出针对这种情况要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果在2025年6月1日-8月1日之间取得发票,由于过了5月31日,需要征收滞纳金,此时反应很大,认为没有上位法依据。这两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议时,没再提及此事,看来的确争议很大。
详细的分析,大家可以看
《2021年预提的费用,在2022年10月份取得发票,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最新口径:预提费用531之后取得发票,直接在发生年度扣除将产生滞纳金》
二、当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遇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甲公司在2023年12月购置了一台研发设备,不含税金额100万,会计上按照10年折旧,在2024年汇缴时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3年12月购置情形下,一次性扣除的年度是2024年,而不是2023年。
(三)研发设备的特殊注意点如果购进设备,用于研发项目,则其加计扣除金额应该等于税前扣除金额,不应该取会计口径折旧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三、年终奖分批发放
(一)企业诉求某科技企业出于管理诉求,希望2024年终奖分两批发放,春节前发放一次,暑假发放一次,会计处理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在2024年全额计提,请问能否在2024年全额扣除?如果不能,有无变通处理方法?
(二)通常情况下,不能在2024年度税前扣除
详细的分析见《2019年度年终奖,2019年12月份计提,应该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三)有无变通方法与员工商量,在2025年5月31日之前,将年终奖全部缴纳个税,一部份通过银行存款发放,另一部份账务处理为其他应付款,此时能达到在2024年全额税前扣除的效果。
四、公司对外投资了合伙企业,一定要让合伙企业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详细的分析,见《为什么合伙企业每年需计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给合伙人》
五、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会计出于谨慎原则,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年度,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比如说2024年会计处理确认一笔折让,但实际在2025年2月实际发生,2024年应该纳税调增,2025年应该纳税调减。举例说明《销售达到约定数量之后的实物返利,如何税会处理》
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虽然说理论界的确有争议,但实务中,苏州范围内的口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详细分析可见《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七、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遇到分公司时,建议大家详细看这两篇文章
“总分公司”常见疑难涉税问题答疑
总分公司常见财税问题解析
八、财政拨款的不征税与征税
推荐大家看一篇文章《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九、报关单
2024年的报关单,如果是报关即转移商品控制权时,的确应该按照报关单时点,即2024年度确认收入,现在税务系统一直在比对,大家要高度重视。
十、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后不能更正申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般情况下,在汇缴清算完成后,如果企业发现申报有误,可以更正申报,但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要在汇缴时选择是否享受,一旦汇缴结束,不得通过更正申报来追溯享受,详见《盘点一下那些不能通过更正申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股权激励相关的5个问题,非常重要,涉及的企业可详细阅读《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关于股权激励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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