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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请核查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需在6月15日前提交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在阅读本文之前,可以先阅读《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25年最新口径》,以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文。


一、集成电路企业分类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进行了明确,分为以下4种明确相关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条件

2、集成电路装备企业的条件

3、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的条件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条件

具体是哪些条件,大家可以详细看原文《四部门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二)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主要条件为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

2、研发人员占比;

3、相关营业收入占比;

4、研发费用占比。

四类企业的具体不太一样,大家务必认真看原文。

(三)研发费用取加计扣除口径,不是高新口径,也不是会计口径

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软件企业的分类

(一)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2021年最新口径》这篇文章中做了详细的解析。


五、相关税收优惠的汇总

转请核查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需在6月15日前提交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六、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办理方式

(一)清单管理方式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转请核查方式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企业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测试企业

6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七、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享受优惠办理程序和时间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4月中上旬左右(以当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为准)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省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接收单位。

清单正常是每年3月份发文件,在4月中下旬提前重新提交申请,比如:

2024年的通知《五部门明确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2025年的通知《五部门: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八、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享受优惠办理程序和时间

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第一批)、6月15日前(第二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省级税务部门每年于3月20日前(第一批)、6月20日前(第二批)将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九、其他要求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或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汇缴一站通”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转请核查名单。

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不涉及滞纳金。

(三)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四)本通知有关事项办理时限、制定程序、适用条件如有变化,以国家部委最新通知为准。


十、留存备查资料

(一)软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3、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包含姓名、学历、工作岗位)

4、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二份代表性知识产权证明(软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

7、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列表中的收入类别,每类提供3~5张最大额度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的发票及对应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为外文的需附中文对照件)

8、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备注:《江苏省软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封面、材料目录、承诺书、企业情况表、附件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份活页装订、一份胶装成册。

(二)其他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对照国家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所属企业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明细详见苏财税〔2025〕4号关注: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附件。

相关纸质材料,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其中活页装订的纸质材料无需提交,自行留存。

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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