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11种成交方式
1、EXW工厂交货
2、FCA货交承运人
3、FAS船边交货
4、FOB船上交货,又称离岸价
5、CFR成本加运费
6、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8、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9、DPU 卸货地交货
10、DAP目的地交货
11、DDP完税后交货
二、不同的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费用划分点各不相同
货物的流向从工厂仓库,经过运输,最终到达买方仓库,在这一过程里,不同的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费用划分点各不相同。
这11种成交方式,按上表,依次:卖方的义务越来越大,买方的反之。
也就是说,EXW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目前,跨境电商最常见的大概是EXW、FOB、CFR、CIF这4种。
三、EXW、FOB、CFR、CIF的区别
1、EXW,全称为EX Works,工厂交货价。对外报价时,主要考虑产品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经营中各项费用,以及产品利润。
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交付给买方,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一般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FOB,全称为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FOB术语意味着卖方在货物通过装运港的船舷时完成交货。
卖方的责任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并负责货物在装运港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的责任包括货物装船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的所有风险。
FOB术语下,卖方需要提供商业发票、箱单、合同、原产地证、运输单据(如提单)等文件,以便买方能够接收货物并处理进口清关手续。
3、CFR,全称为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意味着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费用,但卖方的责任只限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卖方需要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和支付相关的关税。
CFR术语下,卖方需要提供商业发票、箱单、合同、原产地证、运输单据等,并且需要在货物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4、CIF,全称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与CFR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购买最低限度的保险。
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费用和风险,并负责购买保险。
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和支付相关的关税,以及承担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的风险。
CIF术语下,卖方需要提供商业发票、箱单、合同、原产地证、运输单据和保险单。
在选择这些贸易术语时,卖方和买方需要考虑货物控制权的转移、风险转移的点以及费用的承担。
四、FOB、CIF、CFR相同点
1、卖方负责装货并充分通知,买方负责接货;
2、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件,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卖方交单,买方受单、付款;
4、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以船舷为界;
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6、都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五、FOB、CIF、CFR不同点
FOB: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到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CIF: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通俗点儿说,FOB=不包邮,CFR=Only包邮,CIF=包邮包运费险。
FOB=EXW+国内运费(从工厂到港口运费)+报关费、港杂费;
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险费。
六、税务局的提示
我们注意到,有些出口企业可能在申报纳税时,税局系统会跳出类似如下的提示框:
因此,我们需要注意出口收入在财务、税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的不同和区别。
七、企业所得税关于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口径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并没有对出口报关商品的收入确认有特殊规定,与国内销售一样,适用以下条款: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常,财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关键单据汇总如下:
实务中,还是要结合销售合同具体条款,以及具体的国际贸易成交方式,得出准确的收入确认时点。
八、上市公司具体案例(遵循谨慎性原则和行业惯例的做法)
我们通过搜索工具,获取了多个关于不同出口方式下外销收入确认方式的上市公司案例。具体如下:
强邦新材案例:
出口方式:涉及FOB和CIF贸易方式。
收入确认原则:在FOB和CIF贸易方式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运送至装运港报关,取得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及货运提单等收款凭证后,将完成报关手续、产品装船并取得提单视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并作为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一诺威案例:
出口方式:涉及FOB和CIF贸易方式。
收入确认原则:在出口报关数据已上传到电子口岸系统且取得货代公司出具的货运提单时确认收入。
汉邦科技案例:
出口方式:涉及FOB和CIF贸易方式。
收入确认原则:对于无需安装的外销产品,报关后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安装的产品,安装完成并取得验收文件后确认收入。
辽宁航安型芯科技案例:
出口方式:涉及FOB与C&F贸易模式。
收入确认原则:发出货物并完成报关手续后确认收入。
某IPO企业
出口方式:涉及EXW贸易模式。
收入确认原则:以“完成报关并取得提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尽管货物在工厂交付时控制权已转移,但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选择提单取得时点,以避免因报关风险未完全消除导致的收入确认争议。
中瑞电子(圆柱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制造商)
业务模式:公司外销产品采用EXW条款,客户需自行安排提货及出口报关。
收入确认原则:EXW条款:以“货物报关并取得提单”为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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