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2025年6月全部的四个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二)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2023年原先口径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条件及备案流程》
三、2024年的新变化
1、明确OEM代工为主营的企业不能享受先进制造业的加抵政策
2、高企有效期的定义,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有所不同
3、明确了关于总公司、分公司能否享受的口径
详细内容可见《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变化(至2025年3月)》
四、2025年新增两种进项税不得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情形
1、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两次即问即答
由于只有4个文件,实务中为了明确相关口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分别于 2023年12月上旬进行了两次即问即答。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一》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这两次即问即答内容非常翔实,建议大家收藏、消化、理解!
六、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
1、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3、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4、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条件2和4均为2025年新增,在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中没有类似条件。
七、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
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列入名单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的进项税均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八、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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