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平时协助企业调整股权结构、并购重组过程中,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或者提供股权激励、税收咨询时,经常会遇到1元转让,或者10元转让。询其原因,企业解释为如果0元,税务会查,因此定价就定为1元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详细解释原因如下:
一、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是直系亲属
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认缴60万元实缴60万元,李四认缴40万元实缴40万元,2025年6月底净资产1000万元,2025年7月张三准备将其持有认缴并且实缴6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五,张三和王五是夫妻,有以下几种定价模式:
(一)0价格
张三转让收入是0,明显低于对应净资产600万元,但由于是直系亲属,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成本是60万元,不交个税和印花税;
王五成本是多少?
根据2014年67号公告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受让方王五的成本,应该按照转让方的成本,也就是60万元。
(二)1元
张三转让收入是1,成本是60万元,不交个税,印花税很小;
张三转让给李四的价格1元,明显低于对应净资产600万元,但由于是直系亲属,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因此王五成本是1元。
二、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不是直系亲属
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认缴60万元实缴60万元,李四认缴40万元实缴40万元,2025年6月底净资产1000万元,张三和王五没有直系亲属关系,2025年7月张三准备将其持有认缴并且实缴6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五,有以下几种定价模式:
(一)0价格
张三转让收入是0,明显低于对应净资产600万元,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进行核定为600万元,其成本是60万元,个税=(600-60)*20%=104万元;
王五按照转让方的成本,根据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成本应为600万元。
(二)1元
张三转让收入是1,明显低于对应净资产600万元,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进行核定为600万元,其成本是60万元,个税=(600-60)*20%=104万元;
王五按照转让方的成本,根据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成本应为600万元。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种情形,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为1元永远不是合算的。
三、夫妻之间转让不交个税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60万元实缴60万元,李四认缴40万元实缴40万元,2025年6月底净资产1000万元,张三和王五是夫妻,2025年7月张三准备将其持有认缴并且实缴6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五,定价150万元,张三要不要交个税。
张三转让收入150万元,明显低于对应净资产600万元,但由于是直系亲属,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因此其计税收入也是150万元;
张三成本是60万元
张三所得=收入150-成本60=90万元
张三缴纳个税=所得*2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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