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等)
这三类企业如果出资者是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按照20%缴纳,其余所得按照经营所得5-35%缴纳个税,有利润向其出资者分配时,不再缴纳分配的个税。
出资者分别为:个体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二、中国自然人股东从有限公司取得分红
在有限公司不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同时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分红税率为20%。
三、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分红,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征个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比照执行。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华侨属于中国公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外籍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号)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第五条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进行的投资,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文件使用的是“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这说明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进行的投资,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参照的必须是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20号文系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制定。
因此,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参照适用20号文的规定,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外籍人员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原来三资企业法,要求外国股东持有25%以上的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投资比例不再有要求。
4、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不能享受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的内资性质不因股东的国籍变更而改变,内资企业仍然是内资企业。因此,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变更为外籍人后,取得的分红仍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四、个人股东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分红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没强调分红的利润必须产生在新三板挂牌之后;
也就是说,2020年股改,2023年挂牌,2025年分红,从2020年股改后产生的利润分红都可以免税的。
五、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
(一)非限售股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持股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实际转让股票时,再根据实际持股时间计算分红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如果不超过1年,则从转让股票款项时扣除相应金额,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没强调分红的利润必须产生在公司上市之后产生的。
(二)限售股
在限售期内,均按照10%。
(三)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非限售股相关规定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四)限售股是正列举法,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主要以下几种:
1、财税[2009]167号文件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财税[2010]70号
(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7)其他限售股。
虽然是正列举,却基本涵盖了所有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限售股,但以下四类不是限售股,大家要注意:
(1)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
(2)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
(3)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4)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
(五)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七)相关文件
1、财税[2009]167号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所便函[2010]5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4、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5、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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