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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红利!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迎“税收礼包”:暂不征税+税收抵免叠加

一、再投资原先的暂不征税

1、原先的暂不征税

原来境外投资者用境内公司产生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企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举例而言,2020年3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全部再投资于境内符合暂不征税政策条件,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文件

财税[2018]10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最新政策是再投资时,除了原来享受暂不征税外,还能产生未来可以抵预提所得税的的抵免额度

现在更优惠了,除了能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之外,还能按照投资额的10%(或者双边协议中约定的税率)计算抵免额,该抵免额可用于再投资日之外的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举例而言,2026年3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

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应扣缴税款60万元。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从甲公司取得,属于符合条件的所得类型,且取得时间在2026年3月之后。因此,A公司取得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三、暂不征税&产生抵免额度

双重红利!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迎“税收礼包”:暂不征税+税收抵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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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内直接投资的方式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五、如何理解“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一)抵免税款只能用于抵减再投资的时间之后产生的应纳税款; 

(二)判断是否符合五年 (60个月)以上;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并全部增资于甲公司。2025年11月20日,境外A公司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列明再投资时间为10月28日。2030年9月3日,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甲公司股权,甲公司当天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30年11月1日,A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A公司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为2025年10月至2030年9月,共60个月,符合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的要求。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作为停止计算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7月(不满60个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700万元再投资,除补缴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70万元外,还应调减税收抵免额度70万元,调整后可抵免额度为30万元。


六、10%或者协定税率的选择

(一)税率一旦选择,在相关年限内,不得再选择适用更优惠的税率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二)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A国B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并全部用于增资于甲公司,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按照中国与A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B公司可选择适用5%的股息征税比例。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B公司可选择适用10%或5%的比例计算。如选择适用10%的比例,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100万元,2031年10月,B公司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应就该再投资缴纳税款100万元,不得适用税收协定5%的征税比例。

如一开始选择适用5%,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50万元,在收回投资时,应按照此前已确认的税收协定5%的比例计算缴纳税款50万元;

如后续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要求就该再投资对应利润缴纳100万元税款,纳税人可按补缴的税款相应调增其税收抵免额度。


、同一境外投资者有多笔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500万元和乙公司分配的利润7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丙公司且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50万元,归集的与境内乙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700万元。后续,如境内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产生应扣缴税款60万元,则可以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50万元,抵减A公司应纳税额50万元,另有10万元需扣缴税款,不得用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乙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700万元抵减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举例而言,境外A公司2025年10月15日(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美元,并于10月20日(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1)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丙公司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按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日期,即10月20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A公司该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均为71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链接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解读有许多案例,建议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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