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的股东是丙公司70%和丁公司30%,投资成本分别为700万元和300万元。甲公司账面不动产原值680万元,折旧300万元,净值380万元,不动产评估值490万元。
现在甲公司拟派生分立乙公司,乙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分立方案为甲公司将不动产及与不动产相关的负债80万元,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人员一起转移给乙公司,分立前甲公司净资产1200万元,分立后900万元。
二、分立时的税费分析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结论: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结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结论:免征契税。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结论:免征印花税。
三、甲公司股东是有限公司时,其成本的确定与企业所得税是否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密切相关
(一)企业所得税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
被分立企业即甲公司需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股东取得乙公司股权的对价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如上例:若分立资产账面价值300万元(其中不动产380万元、与不动产相关的负债80万元),公允价值410万元(其中不动产评估值490万元、与不动产相关的负债评估值80万元),丙公司和丁公司取得的对应乙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410万元。
分立后,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东成本确定方式:
1、直接将“新股”计税基础确定为零;——也就是丙公司和丁公司取得对应乙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0万元,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股权计税基础还是1000万元。
2、以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调减原“旧股”计税基础,再将调减部分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需放弃旧股:“新股”计税基础以放弃的“旧股”计税基础确定。
继续上述案例,分立出去的净资产300万,全部净资产1200万,占比1/4,原“旧股”计税基础1000万元,因此
丙公司和丁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1/4=250万元;
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250=750万元。
四、股东是自然人时,其成本如何确定
结合以上案例,从税务角度来理解,分立本质上就甲公司将一部分净资产分给其股东,其股东用分得的净资产成立乙公司。
假设甲公司股东是自然人,则以上案例中,自然人股东取得净资产的公允值410万元(490-80=410),其成本300万元,需要缴纳410-300=110万元,110*20%=22万元的个税。
目前苏州有些税务部门根据业务实质,认可其为非货币性出资,在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拭情况下,个税22万元可以递延五年。
因此,在甲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分立后,自然人对甲公司持股成本为700万元,对乙公司持股成本为410万元,不再区分企业所得税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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