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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只要存在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就有可能涉及公共进项税转出

一、四种特定情形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简易计税

2、免征增值税

3、集体福利

4、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通常情况下,如材料、费用等,用于以上四种情形,进项税不得抵扣。

比如说材料、费用等,如果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及四种特定情形,其进项税需要按照收入占比部份转出,只能部份抵扣。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感兴趣的可以阅读《进项税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四项特定不得抵扣情形如何抵扣

也就是说,进项税可以分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中,还得再划分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亦称“公共进项税”。


二、存在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此时许多财务会忘了公共进项税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项转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比如以下情形,均需要考虑公共进项税转出。

1、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

如出口免税(非零税率)货物、农产品销售(如自产蔬菜)、避孕药品、残疾人用品销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服务等免征增值税项目。

2、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

如建筑服务业、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仓储服务、劳务派遣等适用简易计税时。


三、公共进项税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办公费用,如耗用的水和电力等;

2、服务费,如审计费、咨询费、广告费(同时推广应税和免税产品)等;

3、无法区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研发费用;

4、其他


四、计算方法

(一)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公式中的销售额均为增值税口径的销售收入,不是会计口径收入,也不是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 

(二)举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服务。

2024年4月实现不含税销售额5000万元,(其中简易计税项目400万元)。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130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8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200万元,购进共用的不动产进项税额280万元,其他无法区分的办公费用进项税额20万元。

按类别划分该企业全部进项税额如下:

1.可直接抵扣的进项税额=800+280=1080万元

2.应直接转出的进项税额=200万元

3.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400/5000)=1.6万元

4.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合计=200+1.6=201.6万元

5.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80+20-1.6=1098.4万元


五、特别说明

1、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财税[2017]90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租入的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购入&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购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只要是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共用,进项税无需分摊,可以全额抵扣。

2、若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如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则属于零税率而非免税,其进项税可参与抵扣或退税,零税率收入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参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3、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是依据年度数据进行的,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税务机关有权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因此企业可以在每年的12月,用年度数据重新计算进项转出的金额,与按月计算的数据进行比对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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