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客户咨询,境内合伙企业通过ODI投资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是否缴纳增值税
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来看: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两条,可作以下推理:转让股票,即金融商品,属于服务,境内合伙企业作为销售方,机构在境内,出售境外股票的操作指令也在境内发出,因此,境内合伙企业出售在香港发行的股票,这一事项在规定的征税范围之内,其缴纳增值税是于法有据的。
以上是一般规则,如果有特殊规定,则按照特殊规定,比如说深港通沪港通卖出股票是免增值税的。
二、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取得股票IPO之后取得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取得股票IPO之前取得的
对于境内合伙企业持有香港发行的股票是在IPO之前,相关买入价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
也就是说以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但是这个买入价的规定适用于境外股票吗?
由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以上53号公告第五条是对限售股确认买入价的规定,然而该规定是对境内IPO股票情况制定的,并没有考虑到境外的情况。实务操作中,境外情况一般参照该规定执行,具体处理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三、通沪港通卖出股票免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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