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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开始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首违不罚”》具体有哪些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须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的情形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8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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