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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相关税收规定(到2025年10月8日)

一、202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5年6月20日开始实施,主要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范畴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明确互联网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经营者大家都能理解,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从业人员不含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四)报送时间

季度终了的次月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由于是按季报送,因此2025年10月份应该报送7-9月的收入信息、6月20日到9月30日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五)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责任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2、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2)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3)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六)多部门联合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七)不追溯既住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二、2025年6月23 司法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

(一)再次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

(二)明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2、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反“内卷”、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

(三)两类涉税信息是免予报送的

1、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主要考虑:根据试点情况,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

2、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四)《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

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

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三、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四、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明确互联网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连续性劳务报酬,参照工资算法,与普通劳务报酬算法相比,预缴金额要小一些。

详细解读大家可以看下《什么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其适用范围及个税申报如何操作?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1、明确从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以减轻从业人员的税务处理。

2、同时明确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3、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不凭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2025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六、2025925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答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之后,有些平台内店铺注销了,明确在《规定》实施后注销了,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

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5日注销,平台企业需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7月1日至5日期间的收入信息;

如店铺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注销,平台企业需要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二)明确了如果变更经营者,变更前后经营者都需要报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3季度的收入信息;并且明确无论店铺是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均不得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三)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答: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四)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答: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七、20259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落地实施,引导平台与平台、商户与商户、线上与线下更公平竞争,税务部门提醒关注以下三方面事项防范违法违规

(一)平台内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部门提醒,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汇总在各平台及线下其他渠道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申报,不得将本应归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散至多个纳税主体,通过违规分拆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若未如实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假平台、假业务等违法行为需加以遏制。

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成立假平台、利用平台开展假业务,从事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活动,骗取地方政府财政返还,进一步加剧“内卷式”竞争,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八、202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一)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个年度内累计2次(含)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漏报涉税信息的;

2、累计2次(含)以上瞒报、谎报涉税信息的;

3、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4、伪造、篡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或者协助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伪造、篡改涉税信息,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5、以暴力、威胁、公开抵制等方式,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

6、其他违反《规定》第十条的严重情形。

(二)明确处罚最高为停业整顿

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拟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互联网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层级,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实施责令停业整顿。


九、历史上电商行业相关涉税条款

2019 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9 号 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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