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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有何区别?

一、概念

1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范围

1、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属于源泉扣缴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

2、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税率

1、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源泉扣缴享受10%的减免税率。

2、指定扣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第十二条规定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但对于一些非居民企业提供工程或劳务的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有证据表明其未履行纳税义务或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率25%征收(税收协定除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案例

()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须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与甲国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B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所收取的200万元为不含任何税费的净报酬,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的税款均由A公司来承担。

假设 B 公司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1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B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支付人,是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由于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担税款,根据相关规定,A公司要先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即包含企业所得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200÷1-10%=222.22(万元)。在此基础上,计算A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222.22×6%=13.33(万元),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22.22×10%=22.22(万元

()支付境外律师费,须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中国境内的甲公司与香港一家律师事务所乙签订合同,委托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在香港处理一起事项,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92.5元(税费由境内的甲公司承担)

乙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甲公司在支付款项时,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指定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为扣缴义务人。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指定扣缴。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且服务并非完全在境外发生,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从事管理服务(律师)一般核定利润率30%

在本案例中,乙律师事务所虽然在香港为甲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但服务的购买方甲公司在境内,且该法律服务是为甲公司在境内的商业活动相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乙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律师费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指定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为扣缴义务人,丙银行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乙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由于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税款,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要先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即包含企业所得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92.5÷1-25%*30%=100.00(万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 100.00×6%=6(万元),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0×30%×25%=7.5(万元

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这两种扣缴方式不同在于:

一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所得类型各有规定

二是在税率方面,源泉扣缴目前适用10%税率,而指定扣缴一般为2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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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入如何核定

5、价格偏低不予核定的正当理由

6、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7、未出资到位时,收入及成本如何认定

8、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9、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59号文中股权收购

10、其他类型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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