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2024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60万,并且实缴到位,李四认缴40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60万,到2025年8月,公司累计亏损50万,净资产10万。
李四因为没有实缴,并且公司累计亏损,对公司未来失去信心,因此准备以0元价格转让给王五,同时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李四自己认为,转让收入为0,成本为0,因此没有所得,本次股权转让不产生个税。
是否缴纳个税,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二、第一种意见——按照文件字面意思
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净资产10万,李四占比40%,要求按照净资产核定,核定后转让收入是4万元。
李四的转让收入为0,核定后转让收入4万元,李四成本是0,所得4万元,缴纳20%即8000元个税。
这会导致一个奇怪的结果,甲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未出资的股东0元转让居然会被核定转让收入,从而缴纳个税。
第一种意见,感觉形式上合法,但不太合理。
三、第二种意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2014年67号公告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具体到该案例,李四没有出资,公司累计亏损50万,李四转让价格为0元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如果李四按照4万元转让,受让方王五除了支付给李四4万元之外,基于股东永远对公司是有出资义务的,因此未来还需要向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40万元,一共要拿出来44万元,远高于40万出资到位后的净资产(10+40=50万)*40%=20万,一般来说受让方肯定不会接受的。
理性的受让方,能接受的股权转让价格其实应该是个负数,即-50*40%=-20万,也就是说受让方以0元受让股权,同时转让方还需要向甲公司缴纳20万,作为50万亏损占比40%的弥补。
第二种意见,感觉比较合理,但能兼顾合法性吗?税务会有执法风险吗?
四、在存在已认缴未出资情形下,如何理解“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更为合理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甲公司净资产10万元中,张三和李四的股权,在章程约定利润分配是按照注册资本占比,并且股东们不存在溢价出资的情况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分别是多少?
或者模拟张三、李四都对甲公司未来失去信心,准备注销,基于公平原则,这个10万元净资产应该如何分配给张三和李四?
张三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张三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60+(-50*60%)=30万;
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李四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0+(-50*40%)=-20万;
李四转让价格为0,是高于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20万元的。
根据67号公告的精神,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才会被核定。
五、相反的另外一种案例
甲公司2024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60万,并且实缴到位,李四认缴40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60万,到2025年8月,公司累计盈利35万,净资产95万。
现在张三以60万进行股权转让。
(一)第一种意见
按照第一种意见,即直接按照净资产*占比来判断,即95*60%=57万,转让价格60万高于57万,因此不核定。
张三转让收入60万,成本60万,不产生个税。
这就很奇怪了,甲公司在挣钱的情况下,股东平价转让居然不会被核定转让收入,从而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第二种意见
我们再来回到67号公告的原文:
1、张三以60万转让股权,是否属于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2014年67号公告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张三投入60万,并且公司还挣钱了,转让股权价格理应等于投入成本+利润分成,按照投入成本60万转让是明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净资产95万,属于各股东的分别是多少?
张三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张三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60+(35*60%)=81万;
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李四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0+(35*40%)=14万;
张三转让收入60万,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81万,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核定为81万。
因此,股权转让核定个税时,在章程约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照认缴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时,核定收入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与股权转让溢价两者取高,更兼顾合法性+合理性。
六、实务中,有时股权转让会约定出资义务由转让方承担,此时个税分析会有所不同
转让已认缴未出资股权时,约定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能否作为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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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前置的法律依据
2、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3、哪些情形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4、收入如何核定
5、价格偏低不予核定的正当理由
6、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7、未出资到位时,收入及成本如何认定
8、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9、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59号文中股权收购
10、其他类型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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