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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已认缴未出资的股权时,为什么税务核定收入不宜直接用期末净资产*注册资本占比

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2024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60万,并且实缴到位,李四认缴40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60万,到20258月,公司累计亏损50万,净资产10万。

李四因为没有实缴,并且公司累计亏损,对公司未来失去信心,因此准备以0元价格转让给王五,同时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李四自己认为,转让收入为0,成本为0,因此没有所得,本次股权转让不产生个税。

是否缴纳个税,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二、第一种意见——按照文件字面意思

201467号公告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净资产10万,李四占比40%,要求按照净资产核定,核定后转让收入是4万元。

李四的转让收入为0,核定后转让收入4万元,李四成本是0,所得4万元,缴纳20%即8000元个税。

这会导致一个奇怪的结果,甲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未出资的股东0元转让居然会被核定转让收入,从而缴纳个税。

第一种意见,感觉形式上合法,但不太合理。


三、第二种意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201467号公告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具体到该案例,李四没有出资,公司累计亏损50万,李四转让价格为0元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如果李四按照4万元转让,受让方王五除了支付给李四4万元之外,基于股东永远对公司是有出资义务的,因此未来还需要向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40万元,一共要拿出来44万元,远高于40万出资到位后的净资产(10+40=50万)*40%=20万,一般来说受让方肯定不会接受的。

理性的受让方,能接受的股权转让价格其实应该是个负数,即-50*40%=-20万,也就是说受让方以0元受让股权,同时转让方还需要向甲公司缴纳20万,作为50万亏损占比40%的弥补。

第二种意见,感觉比较合理,但能兼顾合法性吗?税务会有执法风险吗?


四、在存在已认缴未出资情形下,如何理解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更为合理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甲公司净资产10万元中,张三和李四的股权,在章程约定利润分配是按照注册资本占比,并且股东们不存在溢价出资的情况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分别是多少?

或者模拟张三、李四都对甲公司未来失去信心,准备注销,基于公平原则,这个10万元净资产应该如何分配给张三和李四?

张三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张三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60+(-50*60%)=30万;

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李四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0+(-50*40%)=-20万;

李四转让价格为0,是高于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20万元的。

根据67号公告的精神,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才会被核定。


五、相反的另外一种案例

甲公司2024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60万,并且实缴到位,李四认缴40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60万,到20258月,公司累计盈利35万,净资产95万。

现在张三以60万进行股权转让。

(一)第一种意见

按照第一种意见,即直接按照净资产*占比来判断,即95*60%=57万,转让价格60万高于57万,因此不核定。

张三转让收入60万,成本60万,不产生个税。

这就很奇怪了,甲公司在挣钱的情况下,股东平价转让居然不会被核定转让收入,从而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第二种意见

我们再来回到67号公告的原文:

1、张三以60万转让股权,是否属于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201467号公告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张三投入60万,并且公司还挣钱了,转让股权价格理应等于投入成本+利润分成,按照投入成本60万转让是明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净资产95万,属于各股东的分别是多少?

张三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张三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60+(35*60%)=81万;

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李四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0+(35*40%)=14万;

张三转让收入60万,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81万,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核定为81万。

因此,股权转让核定个税时,在章程约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照认缴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时,核定收入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与股权转让溢价两者取高,更兼顾合法性+合理性。


六、实务中,有时股权转让会约定出资义务由转让方承担,此时个税分析会有所不同

转让已认缴未出资股权时,约定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能否作为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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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前置的法律依据

2、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3、哪些情形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4、收入如何核定

5、价格偏低不予核定的正当理由

6、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7、未出资到位时,收入及成本如何认定

8、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9、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59号文中股权收购

10、其他类型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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