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宏观、微观等两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部分:宏观层面
一、研发项目本身
(一)研发活动的范围
1、财税(2015)119号文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财税(2015)119号文列举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7种情形
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包含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3、研发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二)研发过程留痕
1、完整的立项报告,包含预计起止时间、参与人员、预算、场地、使用研发设备、研发目标等要素。
2、研发项目各要素有变化时,应有文件记载。
3、建议有阶段性会议纪要、验收文件等,包括开始小试、中试、开始量产或者按其他时间节点。
4、项目验收(达到目标)、结题项目(未达到目标或者暂停等其他原因)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不通过三种情形。
(三)财税2015年119号文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二、研发费用占比的合理性
不同行业在一定发展阶段,研发费用具有各自的合理比例关系,有些企业机械地认为,一定要有研发人员、研发领料、研发设备折旧。
但事实上,不完全如此,比如说软件公司,就不可能有研发领料;
再比如说自动化设备公司,在不做样品样机时,也不会存在研发领料。
因此,需要深度思考本公司的研发活动中,应该需要哪些要素,人、材料、设备是否需要委外等,这样才具合理性。
进一步的分析可见《如何看待研发费用结构和高品收入占比的合理性?》
三、人员占比的合理性
曾经见过一家软件服务外包公司,人员一共100个人,公司在账面将70名人员人工费用作为研发费用,明显不合理。
这样会导致公司毛利率明显偏高,深度分析可见《软件类企业&设计类企业等服务行业,高企通过率为什么一直不高?》
四、设备中多少比例用于研发活动
有家检测公司,设备一共30台,公司在账面将所有设备的折旧费用全部作为研发费用核算,而事实上,这30台设备是同时用于研发和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并且一般来说,用于研发的工时,应该小于对外提供服务的工时。
这种情形也会导致毛利率明显偏高。
以上2-4,建议大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去比较分析,一般来说,同行业几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后的各种指标,更具合理性。
五、研发费用辅助账
1、无论如何,研发费用辅助账一定要公司财务自己做,不能外部代为编制,外部代为编制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基本上是经不起检查的;
2、研发费用辅助账要按月调整在总账中。
在调整总帐时,可以不核算到研发项目,只核算公司整体研发费用。
3、账面按照研发项目分别核算研发费用,或者账面不分项目核算+通过研发费用辅助账来核算到研发项目。
《如何编制研发费用辅助帐》很全面阐述了该如何编制研发费用辅助帐。
六、研发费用证据
1、一定要补充完善相关费用是研发费用的证据,如注明研发项目并且由研发人员签字的研发费用报销单,载明研发项目的研发领料单,或者载明研发项目的出库汇总表;人员工时分配表;设备工时分配表等
2、研发费用证据需妥善保管,最好作为附件装订在记账凭证后面。
七、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对特殊行业,如芯片设计行业、委外生产的医药行业、委外生产的精细化工,尽量采用委托方采购主材、受托方开具加工费发票模式;
受客观原因限制,委托方无法采购原材料的,在实务中要留痕体现委托方参与生产的过程,如指定原材料供应商、参与生产工艺,参与质检等,在委外加工合同中约定委托方提供技术,避免税务机关误认为属于贸易收入。
第二部分:微观层面
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是正列举法,不在正列举范围之内的,不得加计扣除,大家要具备这个基本观念。
一、人员人工费用
(一)剔除研发管理人员、研发辅助人员中非技工的人员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可以加计扣除。
除技工以外的非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人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必须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或个人的劳务费发票。
5、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工资之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
(一)剔除不动产的租赁费;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为了有效跟踪原材料经研发领用后的实际状态,一定要做《研发领料后续跟踪表》,详见《研发费用中研发领料可以全部加计扣除吗?》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三次强调按照工时占比来合理分配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我们一直强调,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正列举法,因此从字面意思理解仅包括新药的临床试验,不包含医疗器械等的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等的临床试验费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多沟通。
五、委托研发费用
(一)提供服务方要合同登记,不登记不能加计扣除;
境外机构给境内公司提供研发服务,此时由境内公司去科技局做合同登记。
提示:委外研发费用必须科技部门合同登记后才能加计扣除
(二)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四)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六、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加计扣除。
(二)如果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三)判断财政拨款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要在收到财政拨款的那一年。
《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有全面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强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加计扣除的趋同
(一)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在行权时,股权激励收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也可以加计扣除。
(二)折旧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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