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们通过《转让已认缴未出资的股权时,为什么税务核定收入不宜直接用期末净资产*注册资本占比》分析了关于收入核定,有许多朋友在问成本,因此本周再举例来解释下成本认定。
一、案例
甲公司2024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60万,实缴50万,李四认缴40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50万,净资产也是50万。
现在张三转让认缴40万(其中实缴30万、未实缴10万)的股权,并且约定10万未出资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转让价格是30万,此时成本是多少?
现在主流有两种意见:
1、根据协议,此时成本是30万;
2、根据加权平均,认为张三总成本是50万,转让比例为40/60=2/3,即本次成本=50*2/3=33.333333万。
转让后,张三持有甲公司注册资本20万,均已实缴。
二、第一种意见:成本是33.333333万的依据
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八条: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假设张三过段时间,将剩余已认缴并实缴20万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是20万;
此时张三成本一共是50万,在第一次转让时已经用了33.333333万,因此剩余成本应该是16.666667万。
转让收入是20万,成本是16.666667万,所得是3.333333万,税率20%,本次转让产生个税0.666667万。
综合两次股权转让所得来看,张三转让收入50万,成本50万,转让没有所得,但将会产生个税0.666667万,不太合理。
三、第二种意见:成本是30万的依据
在苏州市局办理股权转让时,曾经得知有个指导意见,明确在转让未缴出资时,其股权转让原值按零元计算;同时转让实缴和认缴部分分开算后加总。
张三准备转让认缴40万实缴30万的股权,可以理解为张三转让出资的30万、未出资的10万。
根据“同时转让实缴和认缴部分分开算后加总”,其成本应该是30万。
再回到上次案例:
假设张三过段时间,将剩余已认缴并实缴20万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是20万;
此时张三成本一共是50万,在第一次转让时已经用了30万,因此剩余成本应该是20万。
转让收入是20万,成本是20万,所得是0万,税率20%,本次转让不产生个税。
综合两次股权转让所得来看,张三转让收入50万,成本50万,转让没有所得,也不会产生个税,这种理解更为合理。
四、在公司盈利时,个税计算时,要分两种情形
(一)章程约定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二)章程约定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章程明确按照认缴比例的,可以按照认缴比例,章程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缴比例分配。
《存在已认缴未出资情形时,股权转让应该如何缴纳个税》有非常详细的解释分配过程。
五、出资义务由转让方承担或者受让方承担,成本会有什么变化
甲公司2024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60万,实缴50万,李四认缴40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50万,净资产也是50万。
现在张三转让认缴40万(其中实缴30万、未实缴10万)的股权,并且约定10万未出资的义务由转让方承担,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此时成本是多少?
是30万,还是40万?
详细分析可见《转让已认缴未出资股权时,约定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能否作为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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