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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增值税法新名词“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为了帮助大家系统完整地理解增值税法,建议阅读本文之前,建议大家先阅读以下两篇文章:

来了,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21条核心变化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法对“应税交易”的规定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强调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4项需要缴纳增值税。

资产负债表中,除了这4项,对于企业而言,至少还有以下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是可以销售(转让)的:

1、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2、其他货币资金,如承兑汇票等;

3、股权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

4、整体资产转让,如某个事业部、或者某个分公司;

等等

这些资产等,不属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参照企业所得税口径,可以将销售时不缴纳增值税的收入理解为增值税口径的不征税收入


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什么?

新增值税法,将转让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的销售行为,统统解释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实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说法,可以理解为增值税口径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口径的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同理,增值税口径的不征税收入,在销售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其所对应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这就是新增值税新出来的一个口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摘录如下:

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就是法定四项非应税交易。


四、法定四项非应税交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大家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一)(二)(四)其实是销售服务、(三)是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房屋、无形资产是土地。

也属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只不是出于各种目的,如(一)(四)主要是个人,因此法定免征增值税;(二)是政府收费,再缴纳增值税给政府,没有实质性意义;(四)是付款主体是政府,如果缴纳增值税,则政府需要多支付款项,再通过增值税收回,也没有实质性意义,因此给了法定免税

用企业所得税口径来说,相当于增值税的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口径的免税收入,也是可以享受进项税抵扣的。


五、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区分

(一)法定四项非应税交易——增值税口径的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增值税口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表格总结:

类型

关键内容

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法定四项

法定四项正列举

可以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

不可以

以股权转让为例,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持有B公司30%的股权。

A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公司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支付了审计费10万元(含增值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6万元。同时,A公司还委托了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支付了律师费20万元(含增值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

增值税处理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属于非应税交易。因此,A公司支付的审计费和律师费的进项税额(0.6万元 + 1.2万元 = 1.8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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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增值税法新名词“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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