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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法扣缴规则明确后,个人开具发票或将成为历史

为了帮助大家系统完整地理解新增值税法,建议阅读本文之前,建议大家先阅读以下三篇文章:

来了,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21条核心变化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如何准确理解增值税法新名词“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一、关于增值税扣缴的原文规定

(一)增值税法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二、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时,增值税扣缴的相关变化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五条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当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境内代理人,并由委托的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变化内容:

1)条款不再区分是否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全部改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新增国务院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解决了购销双方都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时的增值税境内扣缴问题;

比如说,当境内不动产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境外自然人时。


三、新增加了向个人支付应税交易采购款项时,需要扣缴增值税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举例而言,互联网医院会在网上聘请许多医生进行线上门诊,在原来模式上,互联网医院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要求医生们开具发票,虽然总局优化了开票流程,但一些名医生可能会同时为几十家医院提供线上服务,让这些名医生开具发票,有一定难度。

在新增值税出来之后,自然人提供劳务/销售货物等应税交易,企业可选择“代扣代缴+凭完税凭证入账”,无需自然人代开发票。

当然了,现在201828号公告没有修改相关规则,但从立法意图来看,极有可能未来税务总局会通过发公告的方式明确:既然支付单位已经扣缴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索性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扣缴了;既然所有税种都扣缴了,发票上事实上已经没有开具的必要性了。


四、自然人如何代开劳务费发票

自然人劳务报酬代开发票流程现在更加便利,企业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以劳务购买方身份为销售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而劳务销售方自然人只需在个税APP上确认并缴税即可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公众号《自然人如何代开劳务费发票?新场景上线!快收藏转发学起来吧!

 

五、完税凭证即可税前扣除的类似规定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详细内容大家可以阅读《什么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其适用范围及个税申报如何操作?


欢迎大家报名参加2月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举办的《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有哪些新变化值得关注》,报名链接点击此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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