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系统完整地理解新增值税法,建议阅读本文之前,建议大家先阅读以下几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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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如何准确理解增值税法新名词“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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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31日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总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其中关于自然人起征点和过渡期内继续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有了新规定:
第一部份:按次征收时自然人起征点
一、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一起看一下自然人按次征收代开发票增值税起征点变迁史: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第一次发布时:按次0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经过15年,到2008年修改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实务中一般是按500元作为起征点。到2026年又过去了16年,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起征点额度提高顺理成章。
二、自然人按月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内容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附解读)》
第二部份:过渡期内继续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一、过渡期的期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三、财税2016年36号及其配套文件营改增中过渡性条款共九项:
转让(含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融资租赁、劳务派遣及安全保护服务(简易差额计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差额计税)、通行费(高速公路减按3%)
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劳务派遣及安全保护服务(简易差额计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差额计税),征收率从5%变为3%,其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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