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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核心规则(1/2)

财税202615号文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有大量公式,许多朋友觉得公式太多了看起来费力,我们将通过两篇文章进行对各项公式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进项不得抵扣五种情形,可以分为两类,在分摊时,没收入的用成本分摊原则,有收入的则用收入占比分摊

(一)没有收入的,用成本分摊原则,成本取折旧金额或者摊销金额,有以下两种情形

1、集体福利

2、个人消费

当进项税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都不会产生收入,财税202615号文称为“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二)有收入的,用收益分摊原则,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免税收入

2、简易征收

3、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以上三种情形都会产生收入,财税2026年15号文称为“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财税2026年15号文在进项税同时用于以上两类情形的混合用途时,先计算转出“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再计算转出“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核心规则(财税2026年15号

(一)核心门槛

单项长期资产原值≤500万元,混合用途下,公共进项全额抵扣,无需分摊。

单项长期资产原值>500万元,混合用途下,执行公共进项年度分摊调整;

(二)关键名词:调整年限

可理解为增值税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折旧/摊销年限趋同但有差异:

- 房屋、建筑物:20年

- 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调整年限20年(企业所得税≥10年)

- 飞机、火车、轮船:10年

- 生产设备:增值税调整年限5年(企业所得税10年)


三、租入长期资产

不再适用全额抵扣,按购进货物、服务一般分摊规则执行。


四、长期资产公共进项年度调整:实操步骤(案例版)

以甲公司购入办公大楼为例:

2026年12月购入原值1000万,进项税90万,折旧/调整年限20年,2027年年度调整。

步骤1:确定当年调整进项基数

当年折旧基数=1000÷20=50万

当年可调整进项基数=90÷20=4.5万

(按实际使用月份精确折算,全年使用则直接按年计算)

步骤2:计算两类不得抵扣项目&分摊原则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收益→成本分摊原则)

例:大楼5层,第5层为员工食堂/活动室(集体福利),当年折旧10万(占总折旧1/5)

两类不得抵扣进项=4.5×(10÷50)=0.9万

剩余可分摊进项=4.5-0.9=3.6万

步骤3:计算三类不得抵扣项目&分摊原则

简、免、不得抵扣非应税(有收益→收益分摊原则)

- 一般计税销售额:600万

- 简易计税销售额:200万

-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140万

- 可抵扣非应税收入:10万

- 不得抵扣非应税收入:50万

- 总收入合计=600+200+140+10+50=1000万

- 简+免+非应税合计=200+140+50=390万

剩余可分摊进项=4.5-0.9=3.6万

三类不得抵扣进项=3.6×(390÷1000)=1.4万

步骤4:合计转出进项

当年应转出进项总额=两类不得抵扣进项+三类不得抵扣进项=0.9+1.4=2.3万


五、资本化改造进项税仅限于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财税2026年15号文第九条第二款: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五条进行了明确,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中有许多公式,下周我们会继续用案例来解析相关公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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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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