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我们的团队 我们的服务 本所资讯 我们的客户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Service  
    本所资讯
    会计知识
    政策法规
+ 联系我们 Contactus Us  
事务所地址:
苏州市阊胥路450号金盈商楼6楼
业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郭龙华 TEL:13451518952
办公室主任及联系电话:
柯芳芳 TEL:18550276033
总机:0512-65317780
本所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本所资讯

收入总额在不同税收优惠文件中的规定不尽相同
诸多的税收文件中,均有以收入总额作为判断一个企业或行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但是不同的优惠政策对收入总额的规定不尽相同。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相关规定
(一)高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二)总收入是企业所得税口径,而非会计口径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因此,用以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总收入是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而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定义的收入总额包括如下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以得出计算高新收入占比的分母总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
注意:用以计算高新收入占比的总收入是包含投资收益的,与下面判断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分母不一致。
(五)不要混淆会计口径与企业所得税口径
比如说营业外收入是会计口径,不是企业所得税口径。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也是会计口径,不是企业所得税口径。

举例1:
2021年甲公司某固定资产帐面原值100万,已计提折旧40万,净值60万,此时以70万收入进行转让,会计处理时确认营业外收入是10万。
但税务口径却属于转让财产收入70万。
因此在计算总收入时,应该取70万,而非10万。

举例2:
2021年甲公司对外投资乙公司30%股权,权益法核算,2021年乙公司净利润100万,甲公司据此确认投资收益30万,此时这个30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会计口径,并非企业所得税口径。
因此在计算高品收入占比,计算总收入时,不应该包含这个30万元。

二、判断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97号公告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的判断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即如何判断该企业是否属于上述6个行业,应看该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当年,上述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的比例是否大于50%,如果是,则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举例说明
如某企业既生产制造非标设备,又是某品牌机械手臂的经销商,从机械手臂供应商处购入机械手臂,直接卖给客户,2021年研发生产销售非标设备收入3000万元,销售某品牌机械手臂5000万元,对外投资分红2000万元,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专项资金补贴10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该企业2021年是否属于批发和零售业?
解答过程:
该企业直接销售机械手臂5000万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为11000万元(3000+5000+2000+1000=11000),则该企业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的分母为11000-2000-1000=8000万元,则直接销售机械手臂营业收入占比为5000/8000=62.50%,大于50%,属于批发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判断是否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到10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如何判断企业是否为制造业企业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注意:在这个优惠文件中,制造业主营业务占比是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全部的收入总额为基数计算的,不作任何扣除。
(三)举例说明
我们仍以上述案例计算该企业是否可享受制造业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021年生产制造并销售非标设备收入3000万元,收入总额为11000万元,制造收入占比为27.27%,小于50%,不能适用制造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中营业收入
除了收入总额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规定外,营业收入的规定也不同。
比如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判断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综述,建议大家仔细阅读文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进行确定性分析,出具确定性分析报告,以便准确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微信关注“万隆深度财税”
掌握更多财税知识
 
业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郭龙华 TEL:13451518952 办公室主任及联系电话:柯芳芳 TEL:18550276033 总机:0512-65317780
事务所地址:苏州市阊胥路450号金盈商楼6楼 Copyright ©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30487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