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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预提的费用,在2022年10月份取得发票,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
很多企业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当年预提的费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即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而在汇缴结束以后取得发票。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应该在哪一年税前扣除呢?
按照2018年之前的政策,如果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就先纳税调增,在以后取得发票的年度,再纳税调减,也就是在发票取得年度税前扣除。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应该在发生年度扣除,而非发票取得年度。
一、理论依据
2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应当追溯到支出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划重点: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发生年度、发生年度、发生年度,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二、实务操作的两种安排
(一)假设在汇缴时,已经明确知道,发票在未来不久内就会收到,此时直接在2021年税前扣除,通过备查表来登记发票收到时间,管控税务风险;
(二)如果在汇缴前,无法得知发票什么时候取得,此时就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汇缴时直接税前扣除,此时的风险在于,税务局一旦检查发现后,只有60天的补救期,如果在60天之内不能取得发票或者有效票据,此费用将不得税前扣除;
28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网上不少人习惯称之谓“暴力扣除”
2、汇缴时暂时不扣,等取得发票之后,通过更正申报补扣,此时有效期为五年
28号公告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暴力扣除时,未来取得发票时,是否涉及滞纳金
比如,2021年预提200万费用,在2022年10月8日才取得发票,关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是否存在滞纳金,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认为存在滞纳金
(二)认为不存在滞纳金
一起来看一下税务总局的解读:
2018年0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从文件字面意思来看,不应该存在滞纳金,当然了,企业为了稳健原则,还是应该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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