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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无偿借款时的税务应对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会与关联单位或股东发生一些资金无偿拆借,而年度终了,部分借款尚未结清,反映在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中。年度汇算清缴时,这些期末余额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以下分情况介绍。


一、其他应收款——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

1、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借款给股东属于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视同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期末如有未归还的借款,且不能证明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能被税局要求视作利润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有人会问,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除外,原因很简单,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红是不征个税的。


二、其他应收款-企业无偿借款给关联单位或者法人股东

1、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

无偿借款给关联单位同样适用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文给了集团内单位免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021年第6号公告,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意,母子公司之间借款也是参照执行的。

2、企业所得税风险、反避税及应对

无偿借款给关联单位属于关联交易,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也有权调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纳税人怎么应对呢?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需判别企业与关联单位所得税税负是否相同,如资金借出方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关联单位,该无偿借款可能导致税局启动反避税条款,调整利息所得。

注意,这只是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主动权是在税务局手上的,因此应该就借款做充分做好应对工作。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有借款,承担了借款利息,同时又借款给其他单位,税务大概率要求视同销售。

如果公司没有借款,资金有临时闲置,临时拆借给关联方使用,快进快出,税务有可能不要求纳税调整。


三、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

1、增值税

自然人股东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自然人在税法条文中属于“其他个人”。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此处并不包含其他个人提供无偿服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

2、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企业和股东需考虑好无偿借款的正当理由,是否出于实际经营需要,以降低税务风险。


四、其他应付款-向关联单位无偿借款

企业所得税反避税风险:与无偿借款给关联方相同,需关注是否存在税负问题导致反避税风险。

综上,建议企业在年度结账前,及时清理股东或关联单位的无偿借款,可以最大程度减少税务系统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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