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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企认定,将财政拨款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到底合不合算?
一、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研究院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均为将自己科研成果提供给客户使用,收取的技术服务费,根据高品收入定义的三个条件:
1、是否使用了本公司的技术;
2、该技术是否对该收入发挥了核心支持作用;
3、该技术是否属于高企八项领域之一。
由于技术服务费收入,同时符合以上高品三个条件,因此其属于高品收入。
2021年度,收到相城区高铁新城500万,针对ABC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企业诉求
该公司想申报高企,而高企八项必要条件之一,就是高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必须大于60%。
国科发火2016年195号文原文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也就说不征税收入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
(三)结论
如果该公司想在2021年度申报高企,必须将500万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二、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一)不征税收入的定义
财税[2011]70号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条件简单来说,就是1+3
1就是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拨付;
3是具体的3个条件
相城区高铁新城属于县级以上吗?
从公开资料来看,相城区属于县区级,高铁新城是其下属单位,大概率不属于县区级,因此企业需要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其判断其是否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不征税收入的其他三个条件
这个要求企业提供资料,逐项判断其是否符合对应条件。
下面的分析,基于该笔500万财政拨款已经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三、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之后,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从总收入中扣除
不行。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之后,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
因此,在判断该笔500万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之后,必须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来申报,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
财政拨款如何账务处理?如何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具体解读阅读《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四、将该笔500万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是否合算
(一)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如果将其用于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是该笔费用本身得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协议,该笔500万未来全部用于研发ABC科研项目,因此,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1、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使用时对应的研发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
该财政拨款500万,在收到时不确认收入,在支出时的费用不税前扣除,总体来看,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为0。
2、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其使用时对应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500万,也能加计扣除500万(假设其为制造业或者科小);
该财政拨款500万,在收到时确认收入500万,在支出时的作为500万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由于其用于研发,因此也能加计扣除500万,总体来看,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为-500万。
从以上分析得出,作为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因此,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未必是合算的,企业应该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之后,再做决定。

五、一个明显错误的理解
(一)关于会计处理
1、正确做法,收到拨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
某科技咨询机构,基于帐务没有将其处理为营业外收入,该笔拨款500万在利润表中不体现,因此认为可以将其不计入收入总额。
(二)这是典型混淆了会计口径与企业所得税口径。
用来计算高品占比的总收入,是企业所得税口径,而非会计口径,因此基于帐务处理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就不计入总收入观点明显是错误的。
关于高企申报口径总收入的详细解读,可以阅读《高企申报时,免税收入如何参与高品收入占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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