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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8个常见税收问题
一、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怎么计算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1、比如说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万,成本费用支出等100万,利润总额-90万,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假设核定利润率为8%,则其应纳税所得额=10万*8%=8000元,大于零,进入获利年度;
2、不能只看2021年度,弥补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大于零,才进入获利年度;
3、如果2021年度当年利润总额调增调减之后为100万元,2016-2020年可弥补亏损为110万元,则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不进入获利年度。
上述案例1-3均为查帐征收情况!

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软件企业?已成立十年的企业首次获利,可以申请享受免税吗?
答:软件企业判断条件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1)企业符合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也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按45号公告执行。
因此,已成立十年的企业首次获利,可对照上述规则判断适用的优惠享受条件。
注意,实质重于形式,不看软件企业证书!不看软件企业证书!不看软件企业证书!重要的事情说三次!

三、普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先享受还是先备案?
答:普通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无需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23号公告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普通软件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核查资料要求详见《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

四、软件企业2021年度若要享受优惠政策需何时申报?如何准备核查材料,材料递交到哪里?
答:软件企业2021年度若要享受优惠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5月31日前进行申报享受。并按照《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规定的资料要求和时限,将核查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企业拟纳入第一批核查的,建议在3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3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除此之外均纳入第二批核查,企业建议在6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6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五、软件企业核查结果公示时间是什么时候?在哪里公示?
答:《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规定,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
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请广大软件企业在提交转请核查资料后关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六、软件企业第一年获利并享受了优惠,第二年没有获利,是否还要去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查资料?
答:财税〔2016〕49 号规定,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因此,第二年没有获利的话,不存在享受优惠的问题,无需报送转请核查资料。

七、软件企业选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要提交软件企业优惠核查材料吗?
答:财税〔2016〕49号规定,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如果企业填写的是小微企业优惠,没有填写软件企业优惠,则无需报送转请核查资料。

八、软件企业成立第一年获利了,但税务上没有申报享受免税优惠也没有报送核查资料,第二年可以追补办理吗?
答:目前为止软件企业转请核查不能再向前追溯,企业获利第一年可以享受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第二年开始可以就剩余年度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2019年开始获利,但是2019和2020年度均未申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则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为2019-2023年度,2021年度可享受减半第一年优惠。
综述,普通软件企业可以自行判断并在汇缴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之后要及时(建议6月10日之前)将核查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转请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核查,如果核查不通过,需要补缴差额税款及滞纳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4、《江苏省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
编发: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本订阅号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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